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 食品法律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十项措施》的通知 (署贸函〔2025〕7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3-28  来源:海关总署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支持福建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上展现更大作为,在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上迈出更大步伐,更好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海关实施以下支持措施。

福州、厦门海关:

现将《海关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十项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5年3月26日

海关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十项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支持福建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上展现更大作为,在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上迈出更大步伐,更好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海关实施以下支持措施。

一、支持厦门航空口岸按规定程序迁建。

二、支持福建确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地区优先设立综合保税区。

三、支持驻闽海关深度参与智慧海关建设和“智关强国”行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依托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开展两岸融合发展先行先试,加强智慧海关与“智慧口岸”的对接,推动海关重大改革项目优先在福建自贸试验区试点。

四、支持福建打造动植物良种引进培育基地,支持开展进出境动植物隔离检疫等业务。

五、将台湾地区输大陆不锈钢材质食品接触产品“抽批检验检测”的模式调整为“海关检验采信”模式。进口时需取样送检的进口批次,凭采信机构检验报告和企业提交的“符合性声明”放行。

六、在两岸直航船舶航线复制推广“智慧电讯检疫”模式,持续优化两岸直航船舶登临布控比例,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大幅提升两岸直航船舶通关效率。

七、在“风险可控制、信息可追溯,责任可落实”的基础上,支持驻闽海关开展马祖输福州、金门输厦门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审核模式优化试点工作,由福州市、厦门市台办接收来自马祖县、金门县相关部门的注册材料后分别提交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审核,审核合格后报海关总署批准。

八、支持厦门海关东山进出口水产品监管实训基地建成署级实训示范点,帮扶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提升东山出口水产品行业竞争力。

九、支持对台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开展“先查验后装运”监管试点。支持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以服务对台跨境电商业务为主,试点开展出口跨境电商货物跨关区退货。

十、支持泉州等地条件成熟时开展对台海运快件试点。

 
 
[ 食品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法规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