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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稽查司关于推广实施海关核查 “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通知 (稽查函〔2025〕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3-10  来源:海关总署
核心提示:2021年6月以来,部分直属海关试点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改革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提升海关核查工作效能,引导企业自律管理、守法经营,促进信用体系建设,自即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实施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以下简称“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2021年6月以来,部分直属海关试点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改革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提升海关核查工作效能,引导企业自律管理、守法经营,促进信用体系建设,自即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实施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以下简称“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执行

请各关严格按照《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实施操作指引》和《企业自查情况表》(详见附件1、2)规定的企业范围和核查事项范围开展“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核查作业,并按照规定时限将核查作业结果录入系统。

二、加强宣传指导

请各关加强宣传解读,使企业了解、掌握改革的具体模式、内容和要求,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指导企业按照规定填写《企业自查情况表》,确保企业自查顺利、规范开展。

三、加强职能监督和风险防控

各直属海关核查部门要强化职能管理,密切跟踪评估,确保有关核查作业严格规范开展、核查作业结果按照规定时限录入系统,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予以处置。如遇疑难问题,请及时与稽查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

   1.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实施操作指引.docx

   2.企业自查情况表.zip

稽查司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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