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规定,我厅对《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进行了优化调整,形成《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的通知》即行废止。
附件: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一、省级审批项目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以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及跨市(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一)水利
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引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燃煤发电(含热电联产):新建、改建、扩建(均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
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生物质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包括掺烧污泥发电)、污泥发电项目(包括掺烧生活垃圾发电)。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采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外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改扩建煤炭开采项目,露天煤矿。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锰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黄金:采选项目。
非金属矿采选业: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油气开采: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块的新建页岩气、煤层气开采项目。
(三)交通运输
港口码头: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四)制造业
石化:精炼石油产品制造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化工:全部煤化工项目(含煤制氮肥、低价煤分质利用);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黑色金属: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其他黑色金属冶炼(铁合金制造除外)。
焦化:全部(含半焦化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触媒生产及废触媒利用处置项目:全部。
贵金属:全部。
稀土:全部。
铅蓄电池、废铅蓄电池等项目:全部。
医药: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制革、毛皮鞣制的项目。
造纸:除废纸(或溶解浆)以外的纸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
印染:全部。
电镀:项目选址位于《关于贵州省电镀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的电镀集聚区以外的项目。
(五)环境治理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Ⅱ类废渣填埋处置场。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暂存、转运的危险废物项目除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
(六)军工等涉密项目
军工:报告书项目(军工企业不涉密的民品项目除外)。
(七)研究和试验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
(八)其他需要重点管控的项目
水、大气环境重点监管区域内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易引起跨界水污染或中心城区污染天气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其中,排放废气项目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粉尘三项指标年排放总量4000吨及以上的项目;排放废水项目为八大水系省界上游50公里以下河段,干流岸线1000米、一二级支流岸线500米范围内锰冶炼、化工、采矿、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电镀等项目。重点监管区名单由省生态环境厅另行制定并按程序发布。
(九)核与辐射
输变电工程: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跨市(州)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
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全部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核技术利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I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医疗使用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的除外);甲级、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以上项目的改、扩建(不含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的)。
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存在污染的;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X射线装置和粒子能量不高于10兆电子伏的电子加速器除外)存在污染的。
伴生放射性矿项目: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十)跨市州建设项目
二、其他
(一)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党发〔2021〕13号)、《关于支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党发〔2021〕34号),以上第(一)至(七)项中涉及生物质发电、油气开采、医药、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造纸、印染、军工项目,除跨市(州)的项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外,贵阳市、黔南州、黔东南州、黔西南州辖区内的上述项目,由贵阳市、黔南州、黔东南州、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审批。
(二)以上第(一)至(七)项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跨市〔州〕项目、核与辐射类项目除外),由项目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