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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关于征集《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发展中心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1-22  来源: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监管工作,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资金使用效率,省农业农村厅在借鉴其他省份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联合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中心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切实加强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监管工作,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资金使用效率,省农业农村厅在借鉴其他省份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联合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中心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切实加强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征集时间

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2月20日。

二、征集方式

(一)书面信件。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珞519号农业事业大楼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邮政编码:430075。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hbnytxmsyc@163.com。

(三)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 郭一,联系电话:027-87871951。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来件主题注明“规范性文件修改意见”字样。

附件: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发展中心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发展中心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农业(畜牧)发展(服务、推广)中心: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4〕25号)和《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鄂财农发〔2024〕6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监管工作,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确定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自2025年3月1日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实行分类补助。无害化处理病死猪体长(指猪双耳耳根轮廓线间距最短处连线中点至尾根处的直线距离,下同)大于40cm(含)的,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70元/头(恩施州按80元/头)给予补助;病死猪体长30(含)— 40cm的,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55元/头给予补助;病死猪体长小于30cm的(含死胎、木乃伊胎等),不纳入中央和省级补助范围。市县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支持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补助资金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使用,补助对象为受委托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二、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落实《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深入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以规模化养殖场和无害化处理企业为重点,结合分类补助政策,加快完善“五单两账”(五单:收集单、入库单、转运单、处理单、补助单;两账:收集调运明细账、处理明细账)管理。“五单两账”要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日清月结”,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无害化处理真实性核查,县填报核查、市汇总审核,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核无害化处理数据书面报省农业发展中心。要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支持扩大畜禽保险覆盖面,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各地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控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

鼓励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导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场等严控处理产物流向,查验购买方资质并留存相关材料,签订销售合同,详细记录处理产物销售情况,全程视频监控处理产物存放和交接过程,结合年度报告和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查验档案资料,确保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清晰和可追溯。无害化处理场每年1月底前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上年度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等情况。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适时组织抽查。

四、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生产经营主体,规范处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健全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处理的种类、数量和产物去向等情况。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指标分配下达,可采取定期结算等方式加快资金支付进度,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强地方财政支持,探索建立养殖场户委托处理病死畜禽(包括未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病死畜禽)付费机制,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

附件:关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测长及取证说明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

2024年12月23日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 郭一;联系电话:027-87871951)

附件

关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测长及取证说明

一、测长方法

病死猪体长指,自猪的双耳耳根轮廓线间距最短处连线中点至尾根处的直线距离。

生猪体长测量示意图

二、取证方法

(一)耳标查验要求。收集取证前要查验病死猪是否佩戴耳标,且在左耳中部;无耳标的,要督促养殖业主加施耳标,否则不予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

(二)照片拍摄要求。拍摄照片按照先拍合照后拍单照的方式进行。

1.拍合照要求。对猪体长大于40cm(含)和30(含)-40cm的猪只分别进行摆放(可分多行摆放),猪只总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头;如一次性收集猪只数量较多,可分多个收集单进行收集。摆放时,猪只从长到短,猪头对齐,朝向一致。现场需配备30cm和40cm的标尺作为参照物。猪体长40cm(含)以上的,将40cm标尺放置于最短猪只旁;猪体长30(含)—40cm的,将30cm标尺放置于最短猪只旁,将40cm标尺放置于最长猪只旁,各拍一张照片。照片拍摄要确保能看清猪只完整胴体,照片不得重复使用。

2.拍单照要求。单照应一猪一照,猪只头朝下,右躺并露出耳标,耳标清晰且放大后能看清号码,耳标照片与录入耳标号一致。

(三)收集单要求。对40cm(含)以上和30(含)—40cm分别记录,以县级为单位指定专人对收集单进行严格审核,做到单单审、头头审。对不符合标准的和记录过程中出现数据错误的,及时进行核减并注明原因和数量;要重点审核是否将病死猪耳标号手动输入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否则不予审核通过。市级要对辖区内各县收集单数据,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抽查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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