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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1-20  来源:海关总署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优化备案手续,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优化备案手续,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5年1月20-27日。

附件:

   1.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2.(征求意见稿附件1)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docx

   3.(征求意见稿附件2)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表.docx

   4.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docx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一)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备案,提交《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附件1)。

(二)海关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三)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食品进口商备案

(一)食品进口商应向海关备案。

食品进口商申请备案的,应当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向住所地海关提交《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表》(附件2)。

(二)经审核,《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表》填写完整、符合备案要求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三)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住所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进口商因迁址等原因发生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迁入的住所地海关申请信息变更。

(四)食品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1. 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2.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3. 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食品进口商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海关发现后应当依法注销。

三、其他事项

(一)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向海关申请备案、变更、注销。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表》申请备案、变更、注销。

食品进口商可以在办理报关单位备案时一并办理进口商备案。

(二)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海关总署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名单。

本公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55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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