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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布隆迪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1-17  来源:海关总署
核心提示:2024年5月,中国与布隆迪两国海关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布隆迪共和国税务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布隆迪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为了对互认便利措施内容、AEO编码填报方式等情况进行公开说明,指导AEO企业充分、准确享受互认便利,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布隆迪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5月,中国与布隆迪两国海关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布隆迪共和国税务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布隆迪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为了对互认便利措施内容、AEO编码填报方式等情况进行公开说明,指导AEO企业充分、准确享受互认便利,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布隆迪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布隆迪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的公告》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5年1月17日至1月24日。

附件: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布隆迪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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