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条例》《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废止后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促进我省商品市场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关于优化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月17日前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箱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局并注明反馈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我局联系人:应建民,联系电话:0571-87068271,电子邮箱:1144140527@qq.com,通信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市场合同处。
附件1: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通知.doc
附件2:《关于优化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通知》起草说明.doc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条例》《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废止后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促进我省商品交易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优化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管通知如下:
一、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企业法人登记
本通知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市场综合服务,实施市场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入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经营的集中交易场所。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市场主体名称应包含“市场”字样,经营范围应包含“市场管理服务”项目,企业章程中应载明拟管理的商品交易市场相关信息,包括市场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商位数、产权情况、主营商品等,如不能载明,则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有“市场”“市场管理服务”等字样。对于单一从事物业管理或场地租赁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以“市场”“市场管理服务”等字样来申请登记。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后,发生经营事项变更或注销等情形的,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的相关法律进行办理。
存量商品交易市场有序衔接企业法人登记。原来已经以企业法人办理市场名称登记证的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自动增加“市场管理服务”,无须重新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原来以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办的商品交易市场,应由其开办者专门设立企业法人进行经营管理。
场内经营者申领营业执照,可以将市场开办者营业执照、市场内商位布局平面图和商位租赁合同作为申请凭证,注册地址为“XX市场XX商位”。
二、强化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监管
实施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信用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主营商品种类,将商品交易市场分为工业消费品市场、农产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类别。健全“通用+专业”、统分结合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别提出各自类别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监管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评定机制,通过多元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星级文明规范市场信用评定结果。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将商品交易市场信用评定结果纳入社会法人信用体系,评价结果部门共享,在政府招投标、金融信贷、商位续租等方面推行差别化政策。建立完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修复机制。
开展市场经营户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市场经营户常态化信用管理机制,优化完善市场经营户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置信用评价频次,加强市场经营户信用评价结果奖惩应用,构建信用承诺、动态评价、信用公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全链式的市场经营户信用管理闭环体系。
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好本通知要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