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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枸杞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1-07  来源: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核心提示:为了促进枸杞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024年11月27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地保护与种植加工

第三章 质量安全保障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五章 扶持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枸杞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枸杞种植、加工、经营、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枸杞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绿色发展,市场主导、品牌引领,创新驱动、产业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枸杞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枸杞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枸杞产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涉及枸杞产业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做好枸杞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枸杞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工作,优化调整枸杞产业规划布局和政策措施。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及气象等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枸杞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省枸杞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枸杞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枸杞产业发展规划。

枸杞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与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水利、林草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枸杞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枸杞产品知识的宣传,提高青海枸杞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第八条  枸杞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依法为枸杞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等服务。

第九条  对在枸杞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地保护与种植加工

第十条  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在枸杞种植的集中区域划定保护范围,实行枸杞产地保护,加强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内的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枸杞产业体系,因地制宜推广高效节水技术,节约利用水资源。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枸杞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三条  枸杞产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中连片、规模适度、优质高效、标准规范的发展方式,推进枸杞基地建设。

第十四条  枸杞产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相关政策,加强枸杞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推进枸杞机械化生产,优化枸杞生产结构,推动枸杞绿色生产。

鼓励和支持枸杞生产经营者改良利用盐碱地,依法开发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种植枸杞。

第十五条  鼓励枸杞生产经营者按照枸杞有机栽培基地建设技术规程开展标准化种植。有机枸杞生产基地应当严格空气、水质、土壤等种植要求,确保基地环境质量符合有机枸杞生产要求。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完善枸杞育繁推体系建设,加强种质资源保护、种质资源创新和良种选育,支持选育适应高原环境条件,适合机械化标准化的高产栽培品种,推进枸杞良种选育进程。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枸杞种质资源保护与良种选育、先进耕作栽培、新型机具装备等与枸杞产业有关的技术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推广生物农药、有机肥等绿色投入品和病虫害绿色防控适用技术。

枸杞生产经营者禁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枸杞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枸杞生产经营者进行技术创新、设备更新、工艺提升,加大研发力度,优化加工品结构,开展枸杞精深加工,延伸枸杞产业链和价值链,实现枸杞加工转化增值。

第十九条  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枸杞废弃枝叶及加工废料等的综合循环利用。

鼓励发展枸杞林下经济,支持林下养殖种植,提高林地利用率和产出效益。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野生枸杞天然林资源,建设野生枸杞保护区,保护野生枸杞自然资源和遗传多样性,促进野生枸杞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三章  质量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健全枸杞栽培生产、生物防控、冷链物流、精深加工等标准体系。

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枸杞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保障枸杞及其制品质量安全。

枸杞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枸杞及其制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销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枸杞及其制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枸杞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枸杞及其制品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枸杞及其制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四条  枸杞种苗生产、检疫、运输和使用管理,枸杞的制干、加工、贮存、运输以及使用的容器、设备、设施、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技术规范。

鼓励枸杞生产经营者在枸杞及其制品包装上使用防伪查询技术。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枸杞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

发生枸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枸杞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枸杞品牌建设,打造具有青海特色的枸杞区域公用品牌、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提升本省枸杞知名度、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鼓励和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共建区域公用品牌。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枸杞区域公用品牌的评定工作,推进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宣传,加强“柴达木枸杞”“神奇柴达木”等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支持区域公用品牌获得法律保护,指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加强使用管理,实行严格保护,提供公共服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强对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名称、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九条  获得使用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枸杞生产经营者,在枸杞及其制品的包装、标识、容器或者广告上等规范使用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更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三十条  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培育,加强枸杞品牌培育、推介,推进枸杞产业升级。

鼓励和支持枸杞生产经营者开展有机基地认定、有机产品认证。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机枸杞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扶持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产业扶持政策,建立财政投资机制,加强对科学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化体系建设、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支持开展良种选育、品牌建设、仓储物流等,推动枸杞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二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枸杞产业的支持,增加对枸杞产业的信贷投入。

鼓励保险机构优化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做好枸杞产业保险服务,引导枸杞生产经营者参加农业保险。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枸杞产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枸杞交易市场体系,加强枸杞交易市场建设,建立产品价格分析和发布机制,防范产业风险和市场风险。

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提供资讯服务。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枸杞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营销网络体系,拓宽网络销售渠道,加强线下实体平台建设,拓展国内国际市场,提高枸杞产品营销水平。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枸杞现代产业园建设,完善园区功能,优化园区布局,促进枸杞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引导枸杞生产经营集群发展,提升枸杞产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第三十六条  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培育枸杞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枸杞采摘等劳务用工奖补政策,引导鼓励劳动力从事枸杞采摘等劳务活动,增加劳务收入。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枸杞产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枸杞种植、加工、研发、质检等专业技术人才和产业发展管理人才,为枸杞产业发展提供人力支持。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利用枸杞文化和地域特色文化资源优势,发展青海特色枸杞文化,加强对枸杞文化资源、枸杞传统加工工艺的挖掘、保护、传承,培育枸杞文旅产业,推动枸杞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和支持枸杞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观光体验、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科学引导建设枸杞主题公园、特色村镇等,发展枸杞旅游休闲项目。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枸杞产业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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