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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政策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1-03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市委、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标准化发展行动计划》精神,以及总局《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总局83号令)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标准化工作实际,市市场监管局编制了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沪市监规范〔2024〕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政策解读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市委、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标准化发展行动计划》精神,以及总局《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总局83号令)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标准化工作实际,市市场监管局编制了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沪市监规范〔2024〕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和必要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标准化发展纲要》明确要求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同时提出到2035年,全面形成“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近年来,本市企业标准化工作稳步推进,先后开展了浦东新区企业联合标准、企业标准化总监等制度探索,稳步推进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目前本市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近10万项。其中,266项企业标准获评“领跑者”称号(数据截至2023年底),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2023年,总局制定发布《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为各地进一步深入推进企业标准化工作提供了上位依据。本市原有的《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已过期失效,有必要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方面细化对接总局相关要求,另一方面固化提升近年来工作经验成效,为新形势下企业标准化工作创新发展提供制度规范。

二、编制依据

《办法》依据以下文件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3、《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三、起草过程

一是开展研究总结经验。2023年下半年,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创新处开展企业标准培育化工作专题研究,形成《本市企业标准培育管理调查研究报告》,并同步开展《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期间多次召开企业、专家会议,走访相关企业形成《办法(初稿)》。

二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今年上半年标准创新处在深入研讨的基础上,对初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多次召开由相关企业、区市场监管局、科研院所和相关法律专家等参加的专题座谈会,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建议。

三是持续修改完善。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持续完善有关条文内容,最终修改形成《办法(送审稿)》。同时,根据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送审稿经由市局法规处和反垄断办审查。

四、主要内容及相关说明

(一)概览

《办法》共分二十三条。

其中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体责任、管理分工和总体要求,明确企业应当承担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至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企业标准的制定、公开、实施评估等程序,并对联合制定企业标准、浦东新区企业联合标准、其他单位参照制定标准的情形做了规定。

第十三条至二十一条,主要对企业标准化创新发展做出规定,分别从外商投资企业标准化、企业标准领跑者、“上海标准”培育、国际化推动、数字化推动、标准化服务业、企业标准化总监、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融资增信等9个维度明确了对企业标准化促进和服务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三条,对企业标准化监督管理和文件施行日期做了规定。

(二)部分条款的补充说明

1、关于第八条“浦东新区企业联合标准”的说明

浦东被授予立法后诞生的首部标准化立法《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中,首次提出了“标准创新联合体”的概念,并突破了企业标准的发布主体只能是“企业”的限制、赋予“标准创新联合体”发布标准的权利;同时,首次旗帜鲜明地提出“企业联合标准”概念,市场主体积极响应。本《办法》吸纳了该创新举措,专门设置了“第八条(浦东新区企业联合标准)”,以区别于《标准化法》赋予所有企业可以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第七条”。

市场预期,“标准创新联合体”可以打破行业壁垒,由多家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国家的企业联合浦东相关单位自发组成,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优势集于一身,充分实现标准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可跨界、水平高、赋能新业态等目标,从而在产业协同、国际交流方面凸显标准便利。本市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自发形成“标准创新联合体”,并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发布企业联合标准,满足市场所需。

2、关于第十条“标准公开”的说明

一是执行标准的公开。过去,相关方面对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理解较为狭隘,认为“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才需要公开,对执行标准的公开不重视。因此,本条重新进行了提示:“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并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二是公开途径的强调。在2024年1月1日《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施行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需要在国家统一平台进行相关公开。因此本条中进行了强调:“企业可以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三是标准变更后公开的时限。本条结合上海市之前的规范性文件,对标准变更后公开的时限作了规定,细化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相关要求:“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企业标准经复审决定废止的,应当在废止后的30日内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公”开。

五、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沪市监规范〔2019〕15号)已过期失效。

供稿:市局标准创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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