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种质资源引进,促进种业、生物医药等产业发展,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优化禁止进境物特许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许检疫审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在禁止进境物进境前,由禁止进境物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特许检疫审批申请,经海关总署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二、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提出特许检疫审批申请时,应随附以下资料:
(一)《特许检疫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
(二)引进以下检疫物的,原则上需提供省部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或同等层次的批准文件或科学研究立项报告等。
1.动物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2.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3.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4.土壤。
(三)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风险自评估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2);
(四)使用单位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履行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3)。
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使用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在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到场的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内,对科学研究、隔离检疫等场所的设施条件和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现场或视频审查,综合评估动植物疫情传入、生物安全风险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审查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四、经综合评估,使用单位的科学研究等活动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动植物疫情传入、生物安全风险和对生态环境影响可控的,海关总署将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疫许可证》。如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禁止进境物《检疫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不得分批核销。有效期内,科学研究、隔离检疫等场所的设施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
六、引进禁止进境物后,使用单位应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科学研究。未经海关允许,不得擅自转移或改变用途。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公告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特许检疫审批申请表.doc
2.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风险自评估报告.doc
3.履行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doc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31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