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市监特食发〔2024〕78号)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实际,现将开展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通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
备案人为内蒙古自治区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
二、备案内容
备案人在其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前,将下列材料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登记表,以及备案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附件1)。
(二)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名称、品牌、产地/国别、包装规格、质量要求/原料执行标准号、供应商名称、生产商名称和使用该食品原料的产品配方注册证号(附件2)。
(三)采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品牌、产地/国别、包装规格、质量要求/食品添加剂执行标准号、供应商名称、生产商名称和使用该食品添加剂的产品配方注册证号(附件3)。
(四)实际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组成及用量(附件4)。备案的产品配方为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配方,包括本企业注册的产品配方和同一集团内部调配的产品配方。备案材料中仅需列明实际生产使用的标示百分比的食品添加剂中含有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辅料等组成成分名称和含量。
(五)实际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所有包装规格产品标签以及包装形式和开始使用时间(附件5)。备案的标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等明确的对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备案的标签除批号和生产日期外,应与上市产品的标签内容一致。
(六)采购使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包材名称、产地、包装规格、包装材质、质量要求/执行标准号、供应商名称、生产商名称和使用该包材的产品配方注册证号(附件6)。
三、备案流程
(一)备案人应在备案材料上签章,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
(二)备案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117.161.154.157:7011/psout//jsp/gcloud/psout/network/login.jsp) 提交备案材料电子版,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予以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回执;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三)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备案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开备案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标签信息。
(四)备案事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包材)发生变化时,备案人应在变化后产品生产前重新备案该类事项,并说明变化情况。
四、备案管理要求
(一)备案人应当承诺备案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备案材料及备案回执存档备查。
(二)备案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将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的内容纳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机制;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加强对备案内容及涉及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备案信息存档,并及时发送至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参与备案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保守在备案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五)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结合监督检查计划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五、其他
(一)鼓励产品标签上标注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所在地为内蒙古,且生产地址为境外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参照备案的有关规定,在其生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前,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事项,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告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登记表
2. 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原料备案信息表
3. 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备案信息表
4. 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配方备案信息表
5. 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备案信息表
6. 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材备案信息表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下载:
附件:婴配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