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部委,区直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已经管委会议研究,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部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片区营商环境,促进执法与服务相融合,规范应急管理领域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等相关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针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结合区域实际,制定《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
一、适用对象
《清单》适用于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和西海岸综合保税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适用条件
适用《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初次违法。自《清单》实施之日起,《清单》中列明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执法人员发现且在山东省安全生产移动执法系统中没有相应记录;
(二)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符合《清单》规定的适用情形,并且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三)未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规定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以下任一情形不适用本《清单》:
1.执法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存在两项及以上《清单》所列不予处罚行为的;
2.执法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存在应予立案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3.执法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除《清单》所列行为之外,同时存在其他应责令改正的问题隐患(非处罚项)超过10项的。
三、执行程序
对于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办理,统一通过山东省安全生产移动执法系统履行有关程序:
(一)初步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可以适用本《清单》的轻微违法情形,应依法收集相关材料,在现场检查记录中如实记录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二)责令改正。执法人员完成现场检查后,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复查验收。执法人员按规定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针对复查情况,制作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对复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案件办理。执法人员应做好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收集和梳理,按程序履行立案、调查取证等程序,形成《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写明案件调查经过、结论及处理意见,并附证据材料及清单,向当事人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经法制审核、案件审批等程序,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按要求向当事人下达法律文书,完成后依法履行结案手续。
(五)加强教育。对不予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执法人员要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指出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通过说理式执法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切实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准确把握标准。要准确掌握《清单》的不予行政处罚具体适用条件,认真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保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公正透明。
(二)规范依法办理。要严格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执行程序,对问题整改情况按期复查验收,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复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指导服务。对不予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跟踪指导,提供专家上门、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督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五、相关词语解释
(一)“及时改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二)《清单》“适用条件”中“以下”均包含本数。
(三)《清单》中“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12月3日修订)第十九条规定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外的单位。
本《清单》未列明的其他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本《清单》程序执行。
本《清单》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清单》自2025年1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清单》实施过程中与上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相关规定不符的,执行上级规定。
附件: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