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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系统公平竞争审查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24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全面提升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探索建立专业稳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省药品监管局,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贵州省市场监管系统公平竞争审查员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19日

贵州省市场监管系统公平竞争审查员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探索建立专业稳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平竞争审查员是指经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能够承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员的产生与认定

(一)公平竞争审查员申请对象为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在编在岗人员;

(二)公平竞争审查员由个人自愿报名,所在单位推荐;

(三)公平竞争审查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类。

(四)省市场监管局每年不定期组织培训考试,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贵州省市场监管系统公平竞争审查员”证书并在官网公开。

(五)省市场监管局成立由分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负责人任主任,价监反垄断处、人事处、法规处、能力素质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审议申请对象基本条件、单位推荐意见、考试情况,认定公平竞争审查员等。

第四条 公平竞争审查员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或参与本部门公平竞争倡导、公平竞争问题线索收集、投诉举报处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等;

(二)组织或参与对本部门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加强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和下级机关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督促指导。

(四)组织或参与对由本级人民政府出台或提请本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审议等重大政策措施开展审查,督促指导起草单位修订政策措施直至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五)积极参与完成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宣传培训、抽查检查、交叉检查、案件办理等。

(六)积极参与国家、省级组织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交流、学术研讨、调查研究等活动。

第五条 初级公平竞争审查员条件

(一)公道正派、公正严明、勤勉尽责;

(二)作风严谨、求真务实;

(三)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四)一年以上机关工作经验;

(五)掌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基本精神,有一定的公平竞争问题分析判断能力;

(六)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线上或线下公平竞争审查培训,考试取得合格水平。

第六条 中级公平竞争审查员条件

以上述条款为基础,担任初级公平竞争审查员两年以上,牵头审查重大政策措施10件以上,熟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主要精神,能有效判断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情形,有较强的审查、纠正和问题处理能力。

第七条 高级公平竞争审查员条件

以第六条为基础,担任中级公平竞争审查员三年以上,牵头审查重大政策措施20件以上,熟练掌握和运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能精准判断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情形,有很强的公平竞争问题处理能力。

第八条 公平竞争审查员的管理

(一)省市场监管局对公平竞争审查员实行编号管理,一人一证,动态调整。

(二)公平竞争审查员出现未客观公正履职,经审查的政策措施存在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情形,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以及违反保密规定,泄漏重要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经委员会认定不符合相应等级公平竞争审查员条件的,采取降低等级、撤销证书及编号等处置措施。

第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为公平竞争审查员履职创造必要的条件,采取有力举措,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员能力素质,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员队伍基本稳定。

第十条 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员激励措施。鼓励将中、高级公平竞争审查员作为重点人才培养。公务员年度考核时可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公平竞争审查员培养力度大,公平竞争审查员数量多,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推进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正向激励。

第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做出积极贡献的公平竞争审查员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表扬;在培训、培养、基层选调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分级设置公平竞争审查员,目的是加强公平竞争审查队伍建设,提升审查能力,不属于资格条件。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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