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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23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核心提示:为规范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组织起草了《海南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组织起草了《海南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在2024年12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处1217室,邮编5702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海南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白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hnnyzlc@163.com。联系人及电话:谭超良,65316665。

附件:海南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27日

附件

海南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总体要求,确保农产品高效流通和上市销售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白名单”管理,是指海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运用监管手段和信息化工具,将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列入“白名单”进行管理,在进出“二线口岸”时享受流程简化、便捷通道的政策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包括食用种植类及水产养殖类产品、动物及动物产品、植物及植物产品等农业的初级产品(含初加工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运输(含引入、调入)、出岛销售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二章 “白名单”动态管理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并且在运输、出岛环节中,不混装其他生产主体农产品的,可以申请列入质量安全“白名单”管理:

(一)采用绿色种植养殖生产模式的,连续三年无不良检出记录;

(二)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

(三)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

(四)通过出口备案基地认证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农产品经营主体,可以申请列入质量安全“白名单”管理:

(一)经营证照齐全,未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连续三年以上未收购、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

(三)收购、运输的农产品来源去向可全程追溯的;

(四)收购、运输的食用种植类及水产养殖类产品持有或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附具检疫标志和检疫证明的。

(五)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中,评级为良(含)以上的。

第六条  质量安全“白名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一)初步认定。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向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智慧监管系统”的数据核验结果及现场情况核实,完成初步认定。

(二)评审认定。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收到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步认定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智慧监管系统”对初步认定结果完成评审认定。

(三)结果公示。认定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信息网站上公告,并通过“智慧监管系统”将相关主体正式列入质量安全“白名单”数据库。

第七条  已列入质量安全“白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白名单”:

(一)生产、收购或者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

(二)生产、收购或者运输的食用种植类及水产养殖类产品未持有或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未附具检疫标志和检疫证明的;

(三)拒绝接受政府巡查检查、检验检测、行政执法的;

(四)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兽药),国家、省、市、县监督抽查判定为禁限用农药1次,或者常规农药两次(含)以上的;

(五)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六)受到农业领域相关行政处罚的;

(七)被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八)收购运输的农产品来源去向无法追溯的;

(九)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列入质量安全“白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归集至“智慧监管系统”。对已达到移出“白名单”条件的,由“智慧监管系统”自动向属地及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预警提示,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后,将相关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移出“白名单”。

第三章 “白名单”结果应用

第九条  “智慧监管系统”将新列入或被移出质量安全“白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时推送至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口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作为农产品运输车辆进出“二线口岸”比对放行依据。

(一)运输车辆抵达“二线口岸”后,口岸管理部门比对相关信息。被列入质量安全“白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可享有流程简化、便捷通道的政策措施,其运输车辆可免于查验和监测抽查直接进出“二线口岸”。

(二)被移出或未被列入质量安全“白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其运输车辆抵达“二线口岸”后,经口岸联网比对货主、车辆、货物信息及相关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包括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植物检疫合格证书等),若核验结果正常,才可购票进出“二线口岸”。若核验结果异常,则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口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异常结果反馈至“智慧监管系统”,通知相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补充查验或按规定处置。

第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风险监测、行政执法过程中,应针对被列入质量安全“白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具体管理方式包括:

(一)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中,降低对被列入质量安全“白名单”主体的监管频次;

(二)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中,降低对被列入质量安全“白名单”主体的抽查比例;

(三)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双随机”执法检查时,降低对被列入质量安全“白名单”主体的执法检查频次。

第十一条  列入质量安全“白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还可适当享有以下权益: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介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降低保证金比例;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格;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施行,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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