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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肉牛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农牧〔2024〕1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18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动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辖内各监管分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扶持政策,稳定全省肉牛产业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推进肉牛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2024年10月30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推进肉牛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动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良种推广。支持扩大云岭牛、华西牛、文山牛等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目录的云南地方品种等肉牛品种的良种覆盖面。对省内种公牛站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良种冻精改良的,按照每剂冻精10元补贴,单个主体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资金通过中央畜牧业发展资金(良种补贴)予以保障。

二、支持饲草料产业发展。实施粮改饲项目,支持全株青贮玉米、黑麦草、饲用燕麦等优质饲草料收储,每吨给予不高于60元补助。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对新增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苜蓿示范基地,每亩给予不高于600元补助。资金通过中央畜牧业发展资金(粮改饲、苜蓿发展行动)予以保障。

三、鼓励产业链延链。引导屠宰企业与养殖场(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发展订单生产,通过设施农业投资奖补和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支持企业完善冷却库、低温分割、冷链运输等相关设施设备。新增设施农业资产性投资,实际完成投资额0.5亿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实际完成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主体奖补不超过1000万元。

四、支持动物疫病净化。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持续强化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等动物疫病防控,积极支持、鼓励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对通过省级净化场评估的肉牛养殖场奖励30万元,通过国家级净化场或国家级无疫小区评估的肉牛养殖场奖励50万元,同一主体对不同级别补助均可申请。资金通过省级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予以保障。

五、发展肉牛生产。每年支持一批县(市、区)实施种草养畜项目,鼓励开发利用经济作物副产物等非常规饲料,发展肉牛养殖。对申报县进行综合评估、适当倾斜支持边境县,遴选10个县(市、区)作为项目实施县,对辖区内年出栏5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或专业合作社进行补助。支持养殖场(户)升级改造,对圈舍、粪污池、青贮窖等设施改扩建,按不超过当年新增总投资的15%补助。同一主体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不与其他投资类项目重复补助。资金通过中央畜牧业发展资金(肉牛增量提质)予以保障。

六、强化脱贫地区及脱贫群众支持。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使用衔接资金对2024年以来因市场价格波动大、导致增收困难的脱贫养殖户(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分类给予一次性奖补,降低价格大幅下降导致的返贫风险。对出栏出售已饲养1年以上(饲养时间可追溯至2023年)能繁母牛、肉牛的监测帮扶对象、其他脱贫户,可分别给予每头不高于1500元、1000元的补贴;对当年新生犊牛且饲养3个月以上的,可采取“见犊补母”的方式,按每头母牛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两项政策监测帮扶对象、其他脱贫户每户每年补贴合计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0元和6000元。未享受过饲草料补助的脱贫养殖户,对种植全株青贮玉米、苜蓿等优质牧草的可按照每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对制作成裹装或袋装黄贮、青贮的可按照每吨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单户每年合计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饲草料补贴。上述三项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支持脱贫养殖户将用于产业发展的商业贷款转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或“富民贷”,对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或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支持无还本续贷或合理展期。

七、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积极稳妥推进拓宽抵质押品范围,将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肉牛活体、土地经营权纳入可接受抵质押品目录,探索开展相关抵押贷款试点。加快推进肉牛活体贷,为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关注肉牛产业企业的融资需求,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及时对接做好服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肉牛养殖保险、价格保险,降低养殖风险,对自主开展肉牛保险的县(市、区),在州、县两级财政承担保险费不低于30%的基础上,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奖补支持。

上述政策执行时间自2024年10月3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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