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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征询《关于建立本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10  来源: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核心提示: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征询《关于建立本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1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为引导粮食加工企业更好履行维护粮食安全义务,我局起草了《关于建立本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2024年12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给我们。联系人:沈泱泱,联系电话:18930598632,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苏州路1455号5楼。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建立本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12月10日

关于建立本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增加粮食社会库存,引导粮食加工企业更好履行维护粮食安全义务,现就建立我市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科学设定储备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粮食储备的有益补充,是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的重要抓手。本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以下简称“责任储备”)是各区根据实际情况,指导辖区内(按注册地)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的粮食库存。

(一)储备主体。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大米、面粉加工企业。

(二)储备品种。本市责任储备品种为稻谷和小麦。

(三)储备规模。按各企业上年度日均(365天计)实际处理原粮数量的5倍核定,结果低于100吨的企业不纳入。

二、规范管理储备

(一)日常管理。责任储备粮权归企业所有,日常由企业结合经营周转使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企业商业库存项下其中数报送。除安排启用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责任储备日常实际库存不得低于核定规模数;企业承担的政策性储备和责任储备之间不得串换替代。责任储备粮食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二)动态调整。各区粮食物资储备局每年初根据上年度企业生产和经营情况,调整责任储备任务企业名单和规模数,于3月1日前通知企业并报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企业应在3月底前按调整后规模数落实。如企业存在经营亏损、停产停业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责任储备义务的,应及时报区粮食物资储备局核减(销)规模,并逐级报备。

(三)应急启用。各区明确责任储备启用程序。应急状态下,责任储备库存接受区政府调度,参与粮食市场调节、保供稳价,发挥缓冲和协同作用;应急状态消除后,企业及时恢复责任储备库存。各区做好责任储备企业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加强领导,结合辖区实际和企业运行情况,积极稳妥推动责任储备落实;要加强和企业沟通,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更好地发挥责任储备保供稳价作用。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区要精准服务,为企业及时提供相关政策解读指导,帮助企业用好用足仓储建设、粮食购销、优质粮食工程、标准化建设等政策资源。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做好责任储备的日常监管,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确保责任储备数量、质量、账务和储存安全符合要求;对未按要求执行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上海市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粮粮〔2021〕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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