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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环函〔2024〕38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29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核心提示: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备案、监测、执法检查、信息平台建设、动态管理台账建立、信息公开等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为贯彻落实《办法》,做好我省的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备案、监测、执法检查、信息平台建设、动态管理台账建立、信息公开等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为贯彻落实《办法》,做好我省的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在用入海排污口备案。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组织做好《办法》实施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备案工作,督促责任主体于2025年3月31日前提交登记表,报沿海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备案。

二、稳步推进问题入海排污口整治。识别问题排污口、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的目标任务和期限,加快推进整治工作,尚未报送整治方案的城市于11月底前将整治方案报我厅海洋处。建立入海排污口销号制度和动态管理台账,完成整治任务、实现整治目标的排污口及时销号,新发现的问题排污口应及时增补进入整治方案、开展整治,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信息及时在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更新(国家平台未完善前于每季度结束前报我厅海洋处)。珠江口6市需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24年完成70%的整治任务、2025年基本完成整治任务;其余8个沿海市要加快推进整治工作,确保2025年底取得明显进展。

三、开展入海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等有关要求,结合入海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有序开展规范化建设。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科学论证。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论证入海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编制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实行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论证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等。

四、加强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要将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设置、检查、整治等信息实时通过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报送和更新。我厅将依据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的数据信息,定期或不定期统计核实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五、组织做好入海排污口监测和执法工作。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将入海排污口监测计划纳入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行政区域内入海排污口监测;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六、组织做好政策宣传贯彻工作。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开展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海排污口备案等相关信息;督促责任主体按要求落实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及注销、自行监测、规范化建设、信息公开等工作。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25日

附件:   关于印发《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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