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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24〕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29  来源:南通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首席质量官队伍建设,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南通市质量促进条例》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首席质量官队伍建设,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南通市质量促进条例》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席质量官(CQO)是企业对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全面负责的高层管理人员,由企业聘任并授权其开展工作,负责创建以质量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和战略,组织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企业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促进质量品牌发展、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和质量人才培养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推广,建立首席质量官信息库,开展首席质量官教育培训、指导履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和旅游、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推进行业企业建立健全首席质量官制度,协助开展首席质量官培训,引导企业加大首席质量官聘用、履职力度,推动建立现代企业质量治理体系。

第四条 鼓励各类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建立首席质量官选聘任用机制,为首席质量官提供履职平台,建立首席质量官工作室,发挥首席质量官传帮带示范作用。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聘任为首席质量官:

(一)热爱质量工作,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

(三)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者相关专业技术中级(含)以上职称;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素养、沟通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并有一定的质量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首席质量官及企业质量管理人才的培训辅导,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和课程,实现培训要求、教材、师资“三统一”,提高培训成效。

第七条 鼓励企业加强对首席质量官及质量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训,制定本企业的培训计划,配备相应资源,推选人员参加各类外部质量培训。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获得企业聘用的首席质量官凭聘用书或者任命文件纳入首席质量官信息库统一管理。

纳入南通市首席质量官信息库的人员,可以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条 鼓励企业授予首席质量官以下权限:

(一)对本企业质量工作全面负责,直接向总经理(总裁)报告工作;

(二)参加总经理(总裁)例会,参与质量管理决策,享有开展质量活动所需经费的使用权;

(三)对企业质量安全实施“一票否决”;

(四)组织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五)参与制定并推进实施企业质量品牌战略、规划和计划,推进企业质量文化建设;

(六)推动企业管理体系建设、实施与持续改进;强化对企业的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服务)质量把控;开展供应链评价分析,对供应商进行质量全生命周期管理;

(七)组织开展质量比对、质量改进、质量攻关、质量创新及QC(质量控制)小组等活动,推行和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八)建立并组织实施企业的质量奖惩制度;

(九)提出企业质量承诺,及时响应顾客质量需求;推进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

(十)协助开展企业质量人才的培训、培养,建立合理化建议、顾客和员工满意度调查等制度。

第十条 鼓励企业给予首席质量官以下待遇:

(一)享受企业高层副职及以上待遇;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质量继续教育;

(三)优先推荐参加相关部门表彰奖励评选。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考核评价机制,对在质量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首席质量官予以表扬激励或者晋升,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首席质量官申报各类评奖评优评先,将优秀首席质量官纳入南通市质量专家库,推荐参与质量政策制定、质量提升、质量咨询、质量诊断、质量评审等工作和活动。鼓励首席质量官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性质量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推动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指导首席质量官开展工作。组织开展首席质量官经验交流、学习分享等活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带动更多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完善激励引导机制,保障首席质量官培训及相关工作经费,将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作为企业申报政府质量奖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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