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对《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可登录我厅网站(https://sthjt.qinghai.gov.cn/hdjl/myzj/)“民意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书面盖章(签字)反馈我厅,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送至指定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5日。
联系人:张 湧
电 话:(0971)8116762 8135112(传真)
邮 箱:zhangyongstu@163.com
附件: 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