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国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全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们对2023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同时新增了粮食流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内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联系人:耿岩 联系电话:0471-6945790
2.电子邮件:nmlsjjdjcc@126.com
3.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院5号楼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信封上请注明“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9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裁量基准.xlsx.xlsx
起草说明.docx.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