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按照自治区有关领导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nmgnmtfzghc@163.com。
2.传真:0471-6652062。
3.信函: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70号农牧大厦1019室,邮编010020。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13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