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各经营主体,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6号)和《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1年市政府令第201号)有关规定,汕头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废止《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汕市监〔2021〕59号)。废止的文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汕头市各经营主体,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6号)和《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1年市政府令第201号)有关规定,汕头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废止《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汕市监〔2021〕59号)。废止的文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