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家标准委 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市标准化工作实际,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民政局编制、发布了《上海市实施<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19年12月25日发布(沪市监规范﹝2019﹞8号),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5年1月31日为止。为继续加强本市团体标准管理,经研究决定该《办法》条款、内容均不做修改,延续有效。现面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11月15日(星期五)前反馈我局。谢谢!
联系人:王宝斌 电话:18321775998 传真:5423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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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市实施《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上海市实施《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办法文件编制说明.pdf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