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减免责“四张清单”)已经省局 2024年第 1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认真落实减免责“四张清单”要求,依法适用减免责“四张清单”的规定。适用“四张清单”时,对应的违法行为需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经核查,有充分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在立案环节可依法进行综合判断是否予以立案,并依法做好材料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三、适用减免责“四张清单”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着力督促经营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经营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首违不罚” “轻微不罚”的,要注重引导经营主体进行合规整改,推动经营主体合规守法经营。
四、对不符合减免责“四张清单”适用条件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综合裁量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裁量阶次的决定。
五、减免责“四张清单”自 2024年 11月 29 日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pdf
2.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pdf
3.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pdf
4.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pdf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