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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公开征求《集中用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 智慧监管平台应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3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在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加强各地“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平台建设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起草了《集中用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平台应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在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加强各地“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平台建设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起草了《集中用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平台应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于2024年11月6日前书面反馈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餐饮食品监督管理处。

联系电话:0951-5672212

电子邮箱:nxcy5672212@163.com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0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餐饮食品监督管理处,邮编:750002)

附件:   集中用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平台应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4年10月30日

集中用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 集中用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 智慧监管平台应用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 平台应用管理,推动落实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提升食品安全管理和社会共治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 律法规、宁夏地方标准《明厨亮灶暨智慧食安建设评定规 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互联网+明厨亮灶”宁夏阳光餐饮智慧监管 平台、银川市明厨亮灶智慧食安监管平台、石嘴山市智慧食 安监管平台、中卫市智慧食安监管平台,以及全区学校(含 幼儿园、技工学校、高职院校)、医院、养老机构、厂矿企 业、机关事业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和集中用餐配送单位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平台是在“明厨 亮灶”的基础上,依托互联网科技、云计算、大数据管理等 信息技术,将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关键部 位和重要环节视频监控信息以及经营者信息、监管信息整合 到食安监管平台上,综合运用数据统计、AI 智能分析等多项 3 功能为集中用餐单位、监管部门提供监测数据,并将视频图 像通过互联网对学生家长、用餐群众等社会人员开放,形成 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自查、社会参与监督、各部门数 据共享的协同监管体系,切实保障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集中用餐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 内“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管理,对行业内各集中用餐单 位设施维护、数据接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地集中用餐 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属地集中用餐单位数据接入和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各集中用餐单位按要求接入属地“互联网+明 厨亮灶”智慧监管平台,做好相关数据归集、对接、维护和 使用,并通过平台开展食品安全管理自查自纠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负责全区集中用餐单位 “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平台应用管理的协调、监管 工作。组织建设、推广、应用全区上下一体的“互联网+明 厨亮灶”智慧监管平台。

第七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集中用餐单位 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平台应用管理工作,通 过开展网上巡查等监管手段,督促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时纠 正食品安全管理风险隐患,并及时将巡查监管情况向各行业 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条 各集中用餐单位负责本单位食堂视频采集设 备接入监管部门或本集中用餐单位的网络视频监控系统,使 监管部门或用餐人员等可以随时通过网络查看餐饮服务相 关过程的实时监控图像。指定专人负责将本单位从业人员基 础信息、健康证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等录入系统,并 且每天自行登录智慧监管系统,将原材料采购、餐饮具清洗 消毒、餐厨废弃物、食品添加剂、食品留样等信息如实、完 整登记到智慧监管系统中备查。

第三章 巡查监管

第九条 网上巡查重点区域及操作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一)食品仓库,查看该区域的卫生状况和工作情景, 食品原料是否上架离地离墙分类存放,仓库“三防”设施是 否配齐配全并符合要求,温、湿度是否符合要求,员工工作 期间是否有不良行为,是否有老鼠等有害生物进入食品仓 库。

(二)粗加工制作区,查看该区域的卫生状况和工作情 景,原料洗涤水池的标识分类,岗位人员是否按照水池标识 的用途分类使用,员工工作期间是否有不良行为,摘出的垃 圾与原材料或分拣后的半成品是否混放等情况。

(三)烹饪区,查看该区域的卫生状况和工作情景,地 面、工作台面和设备设施是否干净卫生,员工是否穿戴干净 5 的工作服、帽,员工工作期间是否有不良行为,直接入口食 品、半成品、食品原料是否分开存放,生熟容器是否有明显 的标示并分开存放,食品或盛装食品的容器是否直接置于地 上,是否有加工回收后的过期食品等情况。

(四)专间、备餐间,查看专间区域人员进出情况与工 作情景,预进间的门是否自动闭合,人员进入专间工作时是 否洗手、更衣、佩戴工作帽与口罩,紫外线灯与空调等设施 是否正常运转;操作台、砧板、工用具是否干净卫生;剩余 的直接入口食品是否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员工工 作期间是否有不良行为,是否存在未在备餐间内进行备餐操 作的情形,是否在专间从事与之无关的活动;专间内是否存 放非直接入口食品或其他杂物等情况;是否落实食品留样管 理制度。

(五)餐饮具洗消区,查看该区域的工作场景,包括餐 饮具回收、清洗、消毒、保洁全过程,热力消毒设备的工作 状态,化学消毒液的配备与更换,餐饮具的保洁、存放,垃 圾桶是否加盖、是否及时清运等情况。

(六)面点间,查看该区域的卫生状况和工作情景,地 面、工作台面和设备设施是否干净卫生,员工是否穿戴干净 的工作服、帽,员工工作期间是否有不良行为,食品添加剂 存放、使用管理等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每次线上巡查均应建立相关台帐,记录发现的问题、整 改落实情况等。

第十条 集中用餐单位要将“互联网+明厨亮灶 ”纳入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互 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及运行工作,由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结 合“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定期通过平台开展每 日、每周、每月自查工作。集中用餐单位有关负责人、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要采取定期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通过观看 视频直播、视频回放等,掌握本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及 时发现问题隐患,督促整改到位,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食品安 全风险隐患。

第十一条 各级集中用餐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市场 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线上巡查等方式, 将远程监控与现场检查有机衔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 题,提升监管水平和效能。

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集中用 餐单位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的线上巡查工作。自治区 级每年、市级每半年、县级每季、基层市场监管所每月至少 各组织 1 次对辖区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互联网+明厨亮 灶”运行情况的线上监督检查。线上巡查应根据年度检查计 划、“双随机”抽查计划,结合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日常监管、 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发现的问题,通过观看视频直播、视 频回放等形式开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通过图片抓拍、 视频抓拍保存固化证据,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类别及程度,及 时通知属地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集中用餐单位相关责任人, 跟进处理。

第十三条 集中用餐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 加强工作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包保干 部要坚持问题导向,对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发现 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反馈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集中用餐单位 迅速处置,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 险隐患,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第四章 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监 控点位在食堂食品库房、粗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专间、 留样间、餐饮具洗消和学生就餐等食堂主要区域要足量配 置,摄像头安装数量、角度、位置适当,确保视频监控无死 角、无盲区、无遮挡,防水防尘,不易被油烟污染。

第十五条 集中用餐单位应加强本单位食堂从业人员 食品原料管理,加强进货查验,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强 化从原材料采购到供餐全过程的控制管理;集中用餐单位相 关负责人要通过本单位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 系统抽查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加工操作、供餐单位配餐 情况等内容,并定期组织评价抽查情况。

第十六条 集中用餐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网络及设施设 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定期对本单位食堂相关视频监控 设备、视频传输线路、视频存储设备、安全监控平台等进行 8 检查、维护和升级,防止设备带病运转,或出现设备故障而 长期停用。

第十七条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摄 像机视频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 15 天,不得删除、更改、 损毁原始录像和操作日志等,并由专人对相关数据和信息进 行更新维护,发现摄像机信号丢失、数据或平台异常等情况 应及时跟踪处理。

第十八条 集中用餐单位要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的专业技能培训,熟练利用“互联网+明厨亮灶 ”智慧监 管系统开展网上巡查、违法违规行为处置的技术技能,不断 提高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能力水平。加强工作人 员岗位职责、食品安全管理、加工操作、食堂安全管理、 营 养健康等方面规章制度及相关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 升食堂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鼓励集中用餐单位完善 “互联网+明厨亮 灶 ”智能化管理系统,在实现对食堂食材购进、人员管理、 加工操作、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重要环节数据留痕的同时, 利用大数据、AI 智能、云计算等技术手段, 对人员、设备、 物料等异常情况进行智能检测、对日常管理的合规实时数据 分析,实现预警和研判,提高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智能化管 理水平。

第五章 集中用餐配送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为集中用餐单位供餐的配餐单位(以下称供 餐单位),参考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管理要求一并纳入“互联 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系统管理,做好被供餐单位食堂“互 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大屏和互联网展示使用、维护等 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采用供餐的集中用餐单位,应落实对供餐 单位的管理责任,落实食品安全巡查工作机制,鼓励通过集 中用餐单位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检查供餐单 位重点环节食品安全情况。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的,应要求供餐单位立即整改;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 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集中用餐单位要在就餐公共区域设置显 示屏幕,在用餐时间全程开放,通过实时视频传输,使就餐 人员能够看到食品加工制作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 集中用餐单位应建立健全“互联网+明厨 亮灶”智慧监管平台有序开放管理制度,有关端口或移动端 APP用户管理、权限分配由集中用餐单位负责管理,并应 当面向社会公众开放食堂远程实时视频等信息,接受社会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互联网+ 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平台应用管理长效机制,宣传智慧监管 10 平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成效,充分发挥“互联网+明厨亮灶” 主体自律、群众参与、政府监管的共治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实施“互联网+明 厨亮灶”工作情况作为建立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信用档案、 “清洁厨房”评定的重要内容;各地食药安委应适时把“互 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工作纳入全区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 考核指标,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监督、集中用餐单位食 堂自律的工作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集中用餐 单位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平台“互联网 +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可参考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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