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1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可将电子版书面意见发至邮箱,也可来信来函提出)。
联系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昆楚阿克
联系电话:0991-2809569
电子邮箱:xjnyzfjdj@163.com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408号
邮编:830004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领域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