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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牦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农发〔2024〕2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28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核心提示:以牦牛产业为主导产业的川西北牧区,是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建设重点区,也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主战场,推进牦牛产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建设新时期更高水平“天府粮仓”指示精神,坚持以草定畜,推动牧区乡村产业振兴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高原粮仓”,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农业(农牧)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机构:

现将《促进牦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2024年10月23日

促进牦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以牦牛产业为主导产业的川西北牧区,是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建设重点区,也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主战场,推进牦牛产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建设新时期更高水平“天府粮仓”指示精神,坚持以草定畜,推动牧区乡村产业振兴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高原粮仓”,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

大力推进牦牛养殖方式转型升级,重点开展牦牛标准化养殖场建设,推广“放牧+补饲”“牧繁农育”等养殖方式,支持牦牛夏秋牧场放牧、冬春牧场舍饲(或半舍饲)和四季集中快速育肥等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棚圈、贮草棚、围栏等基础设施建设,缩短饲养时间,提高牦牛出栏率和商品率。

二、支持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加大九龙牦牛、麦洼牦牛、木里牦牛、金川牦牛、昌台牦牛、亚丁牦牛等优势地方品种的保护和推广力度,重点支持核心种群能繁母牛扩群增量、优良种畜供种能力提升、异地(跨县、跨州或省外)种公牛引进以及开展牦牛人工授精等。按照“自愿申报、竞争立项”的原则,对项目前期准备充分、实施条件成熟、方案科学合理的县(市、区)予以支持。

三、实施稳产提质激励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牦牛能繁母牛的农户和养殖场,省级财政按照300元/头的标准给予激励,稳定基础产能,改良品种,提升品质。

四、支持优质饲草基地建设

坚持藏肉(奶)于草,加强卧圈种草、优质饲草基地和打贮草基地建设。完善草原围栏、饲草贮存、TMR饲草料加工等设施设备,提高优质饲草生产供应能力。依法科学合理合规利用草原,坚持草原生态修复治理与人工饲草基地发展相结合,在草原重点区域积极探索人工种草治理修复模式,推广免耕补播改良技术,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提高天然草原牧草产量和载畜能力,促进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五、支持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加快构建中央、省、市(州)、县财政支持,牦牛保险承保机构、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多层级、多主体”的防灾减灾体系,将牦牛死亡率控制在3%以内。统筹用好中省财政救灾资金和中省涉农专项资金支持越冬饲草料防灾储备。支持牧区州、县分级建设抗灾保畜草料储备库,提高牦牛产业的防灾减灾能力。牦牛保险承保机构每年可按照相关规定安排不高于牦牛保费收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购买发放饲草料等防灾减损工作,积极参与抗灾保畜工作。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加强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六、支持产业经营方式转变

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牧民”产业化经营模式,支持牧区分户放牧向农民合作社、集体牧场、家庭牧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农带农方式转变,符合条件的可给予相关项目支持。推动发展牦牛产业农业社会化服务,引导服务组织提供饲草料种植收贮农机服务、动物防疫、产品加工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产业发展提供稳定有效的保障。支持牦牛的屠宰及精深加工,纳入省级农产品加工项目支持范围,重点培育特色牦牛产品,实现养殖、加工、营销、品牌一体化建设,提升牦牛产品附加值。

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各牦牛基地县要用好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加大对牦牛产业发展的倾斜支持力度。持续实施牦牛产业集群、畜牧高质量发展、生产设施条件改善、越冬饲草料补助、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等项目,重点支持牦牛标准化养殖、良繁体系建设、抗灾减灾、饲草基地、精深加工和转变经营方式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牦牛产业,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牦牛贷”金融产品,推广牦牛活体抵押、保单抵押贷款,促进牦牛产业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牦牛提供贷款担保,其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加大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对牦牛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为牦牛贷款增信、分险。对符合条件的牦牛相关现代设施畜牧项目贷款,按规定予以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降低牦牛养殖主体融资成本。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生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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