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督促食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起草了《宁夏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于2024年10月31日前书面反馈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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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0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邮编:750002)
附件: 《宁夏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4年10月24日
宁夏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督促食品销售 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 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 营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 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散装食品的销售 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 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 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 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
第四条 食品销售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食品 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预包装食品拆零销售的,应当按照散装食 品管理。 食品销售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应当在经 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销售者不得申请 散装熟食销售。
第五条 食品销售者应具有与所销售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 适应的销售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 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 25 米以上,并位于粉尘、有害 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销售场所布局合理,散装食品与其他食品应有明显的 区域划分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应与直接入口的散装食 品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的专间或专区, 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
(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散装食品品种、数 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照 明、温控等设备或设施;具备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霉、 防腐等保证销售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根据散装食品品种配备使 用封闭或半封闭的销售柜、容器等设备,避免食品直接暴露;配 备散装食品售货专用工具,且放入防尘、防蝇、防污染的专用密 闭保洁柜内或存放于专用的散装食品售货工具存放容器内。
(二)接触散装食品的各种设备设施、工具、容器等材料应 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符合卫生要求;接 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 容器,应能明显区分;
(四)销售冷藏、冷冻或保温散装食品的,应配备冷藏、冷 冻或保温设备,冷藏、冷冻或保温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 或配有温度计。
第七条 食品销售者应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患有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 口散装食品销售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 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八条 食品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散装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 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散装食品;
(二)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散装食品;
(三)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 品;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 品。
第九条 食品销售者采购散装食品,应当查验并保存供货者 的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 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 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 期、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者(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 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得少于产品保 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企业,可由企业 总部统一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复印件和散装食品合格证 明文件,做好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十一条 从事散装食品批发业务的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 立散装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 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 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 期限应当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二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贮存条件分类贮存散 装食品,定期检查库存散装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 的散装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 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 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散装食 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散装食品与有毒、 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十四条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 防护要求;
(二)设立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采取加盖、设置防护罩 等物理隔离设施,确保散装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摸或飞沫等 污染。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样品应当与在售的散装食品明显区分, 并标明“供品尝”等字样;
(三)提供专门取用工具,取用工具应定点存放,保持干净 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四)提供切割、分拣及包装服务的,操作人员应保持良好 个人卫生,操作前应严格清洗消毒手部,操作过程中应当适时清 洗消毒手部,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或防唾罩),工作帽 应将头发全部遮盖住;
(五)直接接触食品的销售工具应每日进行清洗、消毒,直 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容器应定期消毒,确保食品不被污染。
第十五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对散装食品进行标签标识,在摆 放食品的位置、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 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真实准确、避免误导。散装食品销售时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 品出厂时食品生产者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重新包装的散装食品, 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不得以包装日期代替 生产日期。
第十六条 食品销售者应对同品种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 食品分区销售,并分别标注散装食品身份信息。若采取混批销售 的,应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食品销售者应对临近保质期的散装食品应进行分类管理,并 作特别标示。
第十七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 散装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食品销售企业应将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纳入食品安全风 险管控清单,开展风险隐患排查,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 月调度制度机制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散装食品销 售监督检查,督促食品销售者落实本规范要求,依法查处违反《食 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九条 散装食品销售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 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销售者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销售者应当立 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 当纳入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食品摊贩销售散装食品的,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负 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