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在兵地生态环境领域推行统一包容审慎监管,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进行修订,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18 号)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可将电子版书面意见发至邮箱,也可来信来函提出)。
联系人: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于春芳
联系电话:0991-2370515
电子邮箱:zfj_fz@xjepb.gov.cn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健康路221号
邮编:830002
: 附件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单(2024年版)》的通知.doc
附件2《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修订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