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 食品法律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22  来源:海关总署
核心提示:根据《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6号)有关要求,现将《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等有关检验检疫要求(详见附件1—9)予以公布。

根据《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6号)有关要求,现将《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等有关检验检疫要求(详见附件1—9)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局第3、4、5、6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1999〕500号)、《关于贯彻实施〈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2000〕69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docx

   2.供港澳活羊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docx

   3.供港澳活牛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docx

   4.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注册登记条件.docx

   5.注册登记饲养场日常管理要求.docx

   6.活畜接驳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docx

   7.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标志要求.docx

   8.《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docx

   9.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场注册登记.docx

海关总署

2024年10月1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事宜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事宜的公告.pdf

 
 
[ 食品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法规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