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同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同销”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纵深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现就泉州市场监管领域推行经营主体“证照同销”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通过精简申请材料、减少审批链条、优化审批环节等措施,推进市场监管领域证照注销“一窗办、同步办、一次办”;达到“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目的,全面提升登记审批服务质效,优化营商环境,便利经营主体全面、高效退出。
二、实施范围
已取得泉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包括台商投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下同)核发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件(备案凭证、备案表,以下统称许可证件)的经营主体,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核发机关同步申请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及市、县两级核发的市场监管领域许可证件的注销。
三、改革内容
(一)精简材料,一表申请。整合简化市场监管领域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注销所须提交材料,申请人在申请营业执照注销时同步申请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领域许可证件注销的,只须提交《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同销”申请信息采集表》(附件1)和许可证件原件,无须提交许可证件注销申请表(书)等许可证件注销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二)一次说清,一口受理。通过泉州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等线上渠道及登记审批窗口等线下渠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证照同销”的适用范围、依据、提交材料、程序、时限等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各级登记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人“证照同销”申请,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材料。
(三)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营业执照与许可证件由同一层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受理“证照同销”的窗口做好与许可审批窗口的衔接、与市场监管所的内部流转,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许可证件的注销及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依法出具注销通知书;其中营业执照由县级窗口核发、许可证件由市场监管所核发的,无需进行内部流转,由县级“证照同销”的窗口统一办结。属不同层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受理“证照同销”的窗口在办结经营主体注销登记及本级核发的许可证件注销时,应告知申请人其他许可证件将由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流转注销,同时填写《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证照同销”联动办件告知书》(附件2),连同《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同销”申请信息采集表》一并扫描通过政务OA告知许可证件核发的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许可证件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告知书当天在审批系统上办结相关许可证件的注销并按原路径反馈受理机关,申请人要求邮寄注销通知书的,应依法出具并邮寄送达。营业执照由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核发,许可证件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所发证的,许可证件的注销由市局流转至该县级局登记审批窗口直接办理。
(四)依法公示,及时归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做好营业执照及许可证件注销信息的公示,并做好申请材料的归档工作。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为不同层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由作出注销决定的机关分别公示;受理“证照同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于每个月5日前将上个月办理的“证照同销”有关材料(许可证件原件、《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证照同销”联动办件告知书》原件和《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同销”申请信息采集表》复印件)通过邮寄的方式移交给核发许可证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存档。
四、其他事项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对许可证件的依申请注销及其具体程序做出规定的,经营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时可自愿将有效期未届满的许可证件缴回给受理“证照同销”的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市场监管部门于每个月5日前将通过邮寄的方式将上个月申请人自愿缴回的许可证件移交给许可证件的核发的市场监管部门存档备查,无需填写《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证照同销”联动办件告知书》,省局一体化平台可进行注销录入的,发证机关应一并录入系统。
(二)许可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在《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同销”申请信息采集表》上注明并承诺情况属实后,在办理“证照同销”时,可免于提交遗失公告等有关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部署。推行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同销”改革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的有力举措,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加强组织实施,理顺工作机制,推进责任落实,确保“证照同销”改革有序有效推进。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各级登记审批窗口要做好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经办人员熟知“证照同销”改革的具体内容、实施方式、服务流程。在申请人申请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时,要主动询问其是否持有市场监管领域的许可证件,引导申请人“证照同销”,提高审批效率,减少申请人“跑趟次数”。
(三)强化沟通协调,确保按时办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审批窗口要确定专人负责接收“证照同销”受理机关流转的许可证件注销申请件,收到信息后应当即时办结相关注销业务并按照本方案规定反馈。同一县级局的“证照同销”业务要集中到一个窗口办理,县级核发的泉州市局登记企业的许可证件注销集中到县级登记审批窗口办理,以减少内部流转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要加强登记和许可审批窗口、市级窗口和县级窗口、县级窗口和监管所窗口的联动,做好业务衔接,统一登记审批行为,确保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证照同销”业务。对存在的问题及困难,要及时汇报、沟通协调、研究解决。对未能按时办结的,将按照效能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推进政策普惠。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宣传“证照同销”政策,提高群众和经营主体知晓率,让更多经营主体享受到政策红利。
(五)提升改革成效,鼓励探索创新。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典型宣传。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加强与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和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将“证照同销”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市场监管领域以外的事项,为申请人提供更为便捷的政务审批服务。
(六)本方案有效期5年,自2024年10月10日至2029年10月9日。
附件: 附件1: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同销”申请信息采集表.doc
附件2: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证照同销”联动办件告知书.doc
附件3: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同销”办理规范.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