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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浙市监法〔2024〕1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16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更好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更好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情形的,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的,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未列入清单的,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规定情形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本清单施行前制定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清单,不与本清单冲突的继续有效。

本清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一、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适用情形: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或者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适用情形: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

适用情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四、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

适用情形: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五、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

适用情形:专利有效,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适用情形: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七、超过广告审批有效期继续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适用情形:广告内容与原批准情况一致,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八、发布农药、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适用情形: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九、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适用情形: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但未在广告中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十、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适用情形: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受理,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不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十一、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适用情形: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或者扣押涉案物品。

十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适用情形: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查封或者扣押。

十三、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适用情形: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查封、扣押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十四、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适用情形: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查封、扣押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十五、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

适用情形:中药饮片来源合法、可追溯,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查封、扣押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十六、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印有规定标志

适用情形: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查封、扣押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十七、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

适用情形:不影响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十八、未依照规定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适用情形:不影响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十九、未依照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适用情形: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仅为登记不及时或记录内容存在一般性失误,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二十、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适用情形: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可以不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查封、扣押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二十一、未依照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适用情形:不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查封、扣押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二十二、未按规定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适用情形: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仅为登记不及时或记录内容存在一般性失误,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查封、扣押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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