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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15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机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规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起草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机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规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起草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ahsgpjyj@126.com,或通过信函寄至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3号省市场监管局竞争执法局(邮政编码:230051),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请在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刘曦          联系电话:0551-63356843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安徽省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权利和情形) 对下列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二)出台的政策措施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情形。

第四条(监管职责)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处理权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政策措施的举报。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属于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六条(举报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鼓励设立公平竞争审查网络举报窗口,集中接收社会举报。

第七条(举报材料) 举报人应当提供所举报的政策措施文本或者获取渠道、政策措施具体违规情形和理由、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具体起草单位名称等相关事实和证据。

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第八条(举报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信息统一登记,建立专门举报处理台账,如实记录举报反映事项、接收日期、举报人、举报来源、受理和办理情况等。

第九条(不予受理情形) 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予以登记受理。

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

(二)无具体明确的政策措施和涉嫌违规情形的;

(三)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举报人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四)对同一事实已向其他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核查通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反映事项开展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具体起草单位发送核查通知书,要求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交政策措施文本、公平竞争审查书面结论、制定政策措施的依据等材料。

第十一条(核查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的核查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以及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处理时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整改要求。情况复杂,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十三条(结束核查情形) 经核查,对下列情形可以结束核查:

(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或者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

(二)核查期间,政策制定机关主动修改、废止有关政策措施,消除公平竞争影响的;

(三)有关政策措施已经失效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结束核查的情形。

第十四条(提醒敦促和约谈) 经核查,有关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发《提醒敦促函》,督促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具体起草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约谈通知书》,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整改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提醒敦促、约谈等方式提出的整改要求应当具体、明确,包括补做公平竞争审查、停止实施有关行为、废止或者修改有关政策措施、解除有关协议、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整改情况、采取有关措施消除公平竞争影响等。

第十六条(行政建议) 经提醒敦促或者约谈后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具体起草单位仍拖延、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其上级机关发送《行政建议书》反映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纪律处分) 未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十八条(上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中发现上级有关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应当逐级提请有处理权限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举报线索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逐级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告知义务) 对于采用书面形式的实名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核查处理完毕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书面请求依法向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鼓励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一条(统计分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发现存在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问题的,可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提醒敦促做好有关问题的预防和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保密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对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因地制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规则。

第二十四条(文书应用) 本办法中《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行政建议书》等文书制发要求,参照《安徽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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