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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29  来源: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核心提示:为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规定(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https://www.hainanpc.gov.cn/)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欢迎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规定(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https://www.hainanpc.gov.cn/)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欢迎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0日。邮编:570203,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电子邮箱:shfgc1605@163.com。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202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规定了一系列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制度,例如先进货后报关、运输政策高度自由便利开放、征税目录外免税、海关办理手续简化等,这一系列规定在为进出口贸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海南省带来了潜在的环境风险。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其中第三十四条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严格的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制度”。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起草工作,我厅会同海口海关、省林业局认真研究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走访调研省商务厅、海口海关等部门及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洋浦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和广西北海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广东横琴粤港澳深度合作区等典型自贸区,学习借鉴先进经验,邀请环境领域和法律行业专家召开多次立法座谈研讨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司法厅提前介入指导,征求市县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草案)。

三、《草案》主要内容

《草案》分别从各类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环境安全准入,以及保税检测、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等新业态发展涉及的环境风险防控方面进行了规定,共25条,主要包含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立法目的、监管范围和各部门在准入监管过程中的职能分工,对固体废物处置和环境应急响应能力建设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是明确了货物、物品的环境安全准入要求,主要是针对非常规类货物、物品的进境要求,包括危险货物、再制造产品及进境人员携带、运输、邮寄物品等。此外,由于中转贸易的进口货物存在着污染贮存场地的环境风险,对货物的贮存场地设置和贮存要求进行了规定。

三是明确了进出境运输工具环境安全准入要求,规定了所载运货物的标准。对船舶的配置、船舶在执行航行、停泊、作业任务时产生污染物的处置、航空器的排放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四是明确了保税检测、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业务涉及的环境安全准入要求,包括货品进境要求、产品出厂要求及边角料和固体废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五是明确了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罚则,包括开展保税检测、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业务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置、企业开展贸易过程或货品贮存场地造成污染事故等方面的处罚措施。同时明确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但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设定处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是明确了与防范外来物种入侵规定的衔接,并提出了《草案》的实施时间。

四、《草案》创新点

一是完善保税检测、保税再制造业务申请要求和申请流程。目前国家制度仅对保税维修业务申请要求和申请流程作了规定,但保税检测和保税再制造业务申请要求和申请流程并不明确,《草案》对保税检测和保税再制造给出了明确申请要求和申请流程,有利于上述两种新业态的发展。

二是完善保税检测、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三种业态产生固体废物监管制度。将这三种业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同类型的废物进行区分,现有制度未明确对来自生产过程的废抹布、废矿物油等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也未明确对保税检测和再制造过程产生的废物如何管理。《草案》针对这两类固体废物提出了不同的管理要求。

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境环境安全风险防控,规范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境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的环境安全准入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商务等主管部门和海关、海事管理机构对进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环境安全准入实施监督管理。

海关依法对进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进境口岸审批,负责进境口岸国际航行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对保税检测、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进境环境安全准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海南自由贸易港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据职能合理布局并加强检验、检测、检疫机构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检验检测行业,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生产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开放共享检验检测资源。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从队伍、资金、装备等方面强化应急保障,提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能力,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维护环境安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建立健全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移交、处置工作机制,稳妥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

第八条  进境危险货物应当满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及行业性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协议、备忘录等规定内容。

第九条  进境再制造产品应当为国务院商务等主管部门批准的清单内产品,并符合国家对同等新品的全部适用技术要求及有关规定。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关加强对再制造产品的进口环节监管,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流通环节监管,严防以再制造产品的名义进口固体废物。

第十条  经海南自由贸易港中转货物的贮存场地应当设立在符合环境安全管理的区域。在安全、卫生或者环保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货物应当按照其种类和危险特性分区贮存管理。贮存过程中产生的待处理产品、不良产品、报废产品不得与正常商品混合堆放,应当存放在专门的仓库或者区域并设置标识,根据情况及时转移并妥善处理处置。

第十一条  进境人员禁止携带、运输、邮寄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物品。海关可以对进境人员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重大检疫风险的,海关应当启动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

第十二条  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该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人员的真实情况,运输工具所载货物不得含有国家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从事危险品货物、含有危险品的邮件航空运输的,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载运危险货物及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和进行装卸作业。

船舶载运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粉尘物质等货物,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进境船舶的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有关规定,并经检验合格。船舶应当取得并持有相应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文书,在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

第十四条 进境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和本省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应当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发现船舶及有关船舶作业活动可能对海洋造成污染危害的,码头、装卸站、船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载运货物进境的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要求。

第十六条  企业开展进境保税检测、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业务,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测、维修、再制造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所在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海关和当地商务等部门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共同研究确定开展进境保税检测、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业务的企业名单,并制订监督管理方案,避免“以废充旧”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的情况发生。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海口海关备案。

第十七条  进境用于保税检测、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的货物,包装应当完整无破损,不得夹带其他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有毒、有害、危险物质。海关可以根据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进境货物进行检测鉴别。

第十八条 企业在开展保税维修和保税再制造业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固体废物产生率控制在合理水平,降低不可维修率,提高良品率和再制造率。

第十九条  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过程中产生或者替换下来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当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保税检测产生的报废货物等固体废物,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过程中产生的非来自货物本身的固体废物及无法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对暂时进境修理货物(包括待修理货物、已修理货物、修理用料件、修理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修理产生的边角料等)的监管,参照保税维修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鼓励从事保税检测、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的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等参与制定与环境安全准入有关的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加强宣传引导和行业自律。

开展保税检测、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业务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生态环境信用监管。

第二十二条  开展保税检测、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业务后产生的固体废物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置的,或者危险货物贮存场地、中转贸易贮存场地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但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关于外来物种入侵和破坏生态安全的防范应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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