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分级制度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在前期试点、专题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分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6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aqpg@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分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分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 附件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分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分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9月26日
附件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分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开展产品质量分级,是营造公开透明、优质优价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现就开展产品质量分级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加快构建政府规范引导、企业自愿参与、市场牵引驱动、消费便利透明的产品质量分级制度,持续扩大优质产品供给,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
2024年,对移动电源、智能坐便器、床垫、陶瓷砖等8种产品(见附件1)开展产品质量分级。到2027年底,开展质量分级产品种类增至60种左右,促进形成产品优质优价的市场环境。
二、建立产品质量分级制度
(一)制定产品质量分级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产品质量分级通则,指导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技术机构、企业等按照通则要求制定发布具体产品质量分级标准。产品质量分级标准作为开展产品质量分级的依据,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其效力依次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二)发布质量分级产品目录。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质量分级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开展质量分级产品范围。优先将量大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质量辨别难度大的产品及时纳入目录,并动态调整和发布。
(三)建设产品质量分级信息平台。市场监管总局建设统一的产品质量分级信息平台,归集汇总相关政策文件、产品质量分级标准、企业产品质量分级信息,曝光产品质量分级违法失信行为,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分级服务,方便查询、检索和监督产品质量分级有关信息。
(四)企业自愿参加产品质量分级。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依照相关产品质量分级标准,通过第三方认证或检验检测机构对制造产品在一年内的认证、检测结果,确定产品质量等级,并以AAAAA、AAAA、AAA、AA、A进行标注(最高等级为AAAAA),并同步将参加产品质量分级相关信息和材料录入产品质量分级信息平台。企业应当对录入产品质量分级信息平台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低级高标。
(五)规范使用产品质量分级标识。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产品质量分级标识(见附件2),研究制定产品质量分级标识管理办法。企业将产品质量分级相关信息和材料录入产品质量分级信息平台后,平台将自动生成相关产品质量分级标识并在标识二维码中记录分级信息,免费供企业下载印制使用。
三、加强产品质量分级结果运用和监督
(六)促进产品质量分级结果应用。鼓励参加产品质量分级企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有关要求,对产品的真实性和来源去向实施追溯。推动将产品质量分级结果作为重要质量要素,纳入企业质量融资增信范围。鼓励电商平台、大型商超等设立质量分级产品专区,加大质量分级产品和企业品牌推广力度。
(七)加强产品质量分级指导和监督。地方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产品质量分级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产品质量分级标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认证报告,以及低级高标或伪造、冒用质量分级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相关违法失信信息归集至产品质量分级信息平台予以曝光,同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产品质量分级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强产品质量分级宣传,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同时,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凝聚共治合力,共同推动产品质量分级落地落实,促进形成优质优价的市场环境,加快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附件:1.质量分级产品目录(第一批)
2.产品质量分级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