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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办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鲁环发〔2024〕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24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核心提示:为持续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衔接联动,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着力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将《山东省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办理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办理工作方案(试行)

为持续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衔接联动,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着力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衔接联动,进一步优化内部办理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实现办事由“多窗、多次”向“一窗、一次”转变,让企业“少跑一次腿”,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适用于联动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涉及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

(二)根据现行审批管理权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入河排污口设置两个事项由同一个单位负责审批的。两个事项不在同一个单位审批的,不适用于本联动审批实施范围。

三、审批原则

(一)依法依规。审批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黄河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开展联动审批工作。

(二)企业自愿。联动审批以申请单位自愿参与为原则,不强制要求。申请单位有联动审批意愿的,需填写申请书启动联动审批程序;申请单位不参与联动审批或不符合联动审批实施范围要求的,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分别提出审批申请。

(三)惠企高效。优化联动审批工作流程,集成办理两个审批事项,结合实际在提交接收材料、现场踏勘、评审论证等环节最大程度实现“一次性办理”,在保证两个行政许可事项法定独立性的前提下,实现内部办理程序的最大优化协同。

四、办理程序

联动审批办理流程与两个事项单独办理流程总体一致,主要是对内部工作流程进行简化优化,具体流程如下(流程图详见附件1):

(一)申请环节。申请单位事先填写《入河排污口设置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审批申请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联动审批申请书》),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分别准备两个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一次性提交审批部门,并确保两项申请材料内容的一致性。申请单位采用线上方式提起申请的,应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爱山东”政务服务网)提交两个事项审批申请材料,可在任一事项申请材料中同时提交《联动审批申请书》。

(二)受理环节。审批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两个审批事项申请材料一次性接收,并按要求分别开展形式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联动审批实施范围要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等内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由申请单位补正后受理。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分别出具受理回执。

(三)审查环节。受理通过后,审批部门同步对两个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开展实质性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内容要求。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审批部门可结合实际一次性开展现场踏勘、专家评审论证等,在提高审批工作效率的同时,确保审批内容的一致性。

(四)审批环节。符合审批要求的,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向申请单位分别出具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决定文书及环评批复;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审批业务的时限,按照各自的审批时限执行。

(五)公示环节。审批涉及公示公告的,分别按照两个事项原有的规定和要求予以公示公告。

本工作方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附件:   1.联动审批流程图.docx

   2.入河排污口设置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审批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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