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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相关计量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改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24  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按照省司法厅《关于“一基准四清单”审查意见反馈的通知》要求,拟调整相关相计量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计量技术机构:

按照省司法厅《关于“一基准四清单”审查意见反馈的通知》要求,拟调整相关相计量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充《计量法实施细则》“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的适用情形:

属首次违法,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尚未流入市场的(从轻);属首次违法,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已经投入使用的(一般);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已经投入使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从重)。

二、调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的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

未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从轻),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一般),予以警告,并处500-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从重),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9月24日下班前,反馈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联系电话:96315-1-3303;邮箱:lnsjlcgy@163.com。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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