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对商务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引领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更好支撑商贸流通降本增效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结合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实际,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深化标准化运行机制创新,强化标准实施应用,为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加快商贸流通新兴领域以及新业态、新模式标准制定,以标准带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应用,优化居民生活服务标准供给,推动商贸流通创新转型。
坚持以标准优化流通组织链条。完善供给端、流通端、消费端全链条标准化建设,探索助力商贸流通提质增效需要的技术、流程、服务标准,以标准促进供需对接和流程再造,推动商贸流通重点领域效率提升。
坚持以标准助推城乡商贸流通网络建设。加强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以标准引领推进城市流通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加快推进重要消费品以旧换新标准实施应用,提升流通基础设施的集约化、标准化水平,有效降低流通成本。
坚持提升商贸流通标准国际化水平。对标国际先进,推动一批关键领域标准制定,强化国际标准转化运用,加强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提升商贸流通国际化水平和全球竞争力。
二、试点任务
试点分为城市试点和企业试点,城市试点主体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企业试点主体为开展商贸流通降本增效或消费品以旧换新的相关企业。试点期限为2年。
(一)试点城市。
1.建立工作机制,提升治理水平。
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市级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领导机制,构建各尽其职、协同发力、合作共赢标准化管理体系。完善商贸流通标准化法规制度和政策体系,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健全标准化激励奖励机制。充分发挥标准化研究机构、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有关单位技术支撑作用,形成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2.完善标准体系,优化标准供给。
试点城市要构建、完善与试点内容相适应的标准体系。可根据城市的经济特点、地理优势和市场需求,建立商贸流通标准体系,也可聚焦商贸流通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或重点商品流通,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
3.推动标准应用,增强实施效能。
试点城市应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标准实施方法。在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应用先进标准机制,推进以标准为依据开展宏观调控、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开展标准实施过程监督和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支持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来华落驻。推动成立以我为主的国际标准化组织。鼓励有能力的单位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
4.评估试点结果,及时总结经验。
试点城市应科学评估试点对本地区工作成效,总结推动商贸流通降本增效的经济效益、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工作成效,以及推动质量提升的引领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试点企业。
1.建立工作机制。
试点企业应建立健全与试点方向、任务适配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形成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制度,及时向地方商务、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完善标准体系。
试点企业要围绕核心业务,构建企业标准体系。及时优化商贸流通设施配置、服务流程、技术创新、成本控制相关标准,推进商贸流通服务数智化改造。紧跟行业与市场发展趋势,结合企业自身特点与技术发展,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
3.强化标准应用。
试点企业应依据标准优化管理和服务流程,提升企业执行标准能力,瞄准国际先进标准提高水平。强化标准宣贯、培训,可通过知识竞赛、技能比武等形式提高员工标准执行能力。使用国际标准并通过主要贸易伙伴标准认证,聚焦重点产品,面向主要贸易伙伴推动中国产品标准“走出去”。
4.评估试点结果。
试点企业应科学评估试点对本企业工作成效,总结试点推动商贸流通降本增效的经济效益、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工作成效,以及促进品牌价值提升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试点基本条件
(一)试点城市。试点城市人民政府重视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具备一定工作基础;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具有较强的商贸流通产业基础。
(二)试点企业。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具备一定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工作机制,配备专人负责标准化工作;发展规模和效益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对其他企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行政处罚和媒体曝光,试点企业法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组织实施
(一)试点申报。2024年10月25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试点单位编制试点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基本情况(试点方向、重点领域、承担单位、标准化工作基础等)、试点工作方案(试点目标、拟开展的重点工作、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报送省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二)初审推荐。2024年11月8日前,各省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对受理的试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择优推荐并上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三)审核确定。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共同确定试点项目,正式下达试点任务。
(四)考核验收。试点单位应在试点期满前2个月内对照试点任务完成自查自评,并向所在省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试点项目验收申请。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委托各省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本地区试点项目验收,验收结果及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五、工作要求
各省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统筹试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将本次试点纳入现行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支持政策,并结合实际,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标准化发展的配套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带动多方投入。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通过现场交流会、编印典型案例集等形式,以及“全国质量月”、进博会等活动,对试点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商务部联系人:市场建设司 胡迪 付正艳
联系电话:010-85093758 010-85093321
传 真:010-85093680
电子邮箱:hudi@mofcom.gov.cn
市场监管总局联系人:标准技术管理司 李涵
联系电话:010-82261655
传 真:010-82260922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