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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豫环办〔2024〕5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17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等规定,我厅组织对2015年以来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清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表)予以废止,请遵照执行。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域督察办、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等规定,我厅组织对2015年以来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清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表)予以废止,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2024年9月12日

主办:法规处                督办:法规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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