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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的指导意见 (赣府发〔2024〕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17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学校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体健康、校园和谐稳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筑牢学校食品安全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强化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学校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体健康、校园和谐稳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筑牢学校食品安全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强化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要求,强化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业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等“四方责任”,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防风险,夯实基层基础,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营养、健康,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和家长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学校及其委托的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超市等校内食品经营者承担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1.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食品安全工作,并抄送属地党委、政府。校(园)长每学期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任务,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月调度”工作。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2.压实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主体责任。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对供餐的食品安全负责,主动接受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严格进货查验,规范加工制作行为,确保食品的烹饪加工、保存条件和保质期、餐食配送的温度和时间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开展自检。积极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向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公开加工制作信息,主动接受监督。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操作规程,督促从业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组织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培训考核。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所在学校报告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3.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双配备”制度。学校和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同步分别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严格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履职。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督促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明确集中供餐公益性定位。学校应坚持集中供餐的公益性定位,落实体现公益性的投入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侵占学生利益。鼓励学校采取自办模式、劳务外包模式开设食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以及采取校外供餐方式供餐,应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合理合法收益和退出条件,落实“零租赁”政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承包费、管理费、“人头费”“托管费”,严禁转包、分包。完善“零租赁”政策惠及学生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健全学校集中供餐成本核算和餐饮定价、调价监督机制,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和餐费监管,保证饭菜卫生安全和营养健康、价格基本稳定,并明显低于校外同类餐饮价格,不得包而不管、一包了之。

5.加强风味特色档口管理。学校应保障基本大伙在学生伙食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大中专(技工)院校食堂风味特色档口作为有益补充,不应超过五分之二;除集中供餐规模较大的中学可开设少量风味特色档口外,其他中小学食堂原则上不开设。档口与基本大伙一并纳入学校和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统一管理。档口应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场所及设备、设施,禁止在蒸煮或备餐区等食品处理区设置档口。

6.严格引入、退出管理。集中用餐的学校应以招投标方式遴选承包或委托经营方、劳务外包方以及大宗食材供货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工作流程开展招标;采取校外配送供餐方式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级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校外供餐单位名单,学校再按要求从中选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单位。学校与经营服务方签订协议时应明确,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或对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行为。

7.严格环境卫生标准。学校食堂选址应与食品经营需求相适应,保持环境清洁。食品处理区应根据食品加工、供应流程合理布局。应设置安防措施可靠的食品库房或贮存设施,对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分设存放区域并设置显著标识,分离或分隔存放。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与设备的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食堂装修材料应无毒、无异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地面应平坦防滑、易于清洁消毒。

8.实施智慧管理。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应实施“明厨亮灶”,安装与其规模、功能布局相适应数量的视频监控设备,对食堂关键控制区域(含档口)进行实时监控。“明厨亮灶”视频应在本校学生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展示,并接入学校安防(中控)系统和相关部门信息化管理平台。将学校和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每日查看监控画面、接收平台告警信息列入“日管控”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应在三天内整改到位,整改结果同步报告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包保干部。虚假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导致同一部位再次发生问题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和严厉处罚。

9.实施陪餐制度。在学生食堂醒目位置设立并标识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席,设置陪餐记录本,公布学校、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投诉电话,建立常态化沟通与及时反馈制度,确保师生和家长的诉求得到及时处理。落实学校相关负责人“每个食堂陪、餐餐陪、同餐同品同质同价陪、学生集中用餐时段全程陪”的陪餐制度,制定陪餐计划,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客观评价饭菜,监督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对陪餐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

10.抓好应急管理。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卫生舆情、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务实管用的应急处置方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发生食品卫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应立即依法依规稳妥处置。

11.抓好宣传教育。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每年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管理水平。坚持环境卫生、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同步推进,倡导减盐、减油、减糖,少用煎、炸等烹调方式,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科学的饮食习惯。

(二)落实行业管理责任。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负责指导和督促所属学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12.明确牵头管理内设机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学校主管部门要明确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处(科、股)室,及时掌握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3.落实教育部门责任。教育部门应分层分级指导督促教育系统所属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落实集中用餐陪餐、集中用餐信息公开等制度,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增强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识和能力,督促学校在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后,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院校的管理,参照教育部门的责任和要求抓好落实。

14.落实其他学校主管部门责任。按照“管学校必须管食品安全”的要求,其他学校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所属院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指导所属院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各项要求,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所属院校开展食品安全现场检查,加大所属院校食堂改造升级投入。

(三)抓实部门监管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5.加强事前监管。承包或受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单位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餐饮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16.加强事中监管。建立全省供校食材质控交易平台,实施供校食材全流程信息化追溯。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食材的进货渠道和质量、食品留样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校长、食品安全副校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知识抽查考试,考试成绩通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包保干部;每学期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加大对学校食品安全抽检频次,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要依法严格开展核查处置。

17.加强事后监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每学期至少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包保干部通报一次涉及其所属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抽检、日常检查、案件查办情况。发现学校食品安全涉嫌犯罪、违纪线索,除通报学校主管部门外,应按照“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要求,立即移送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建立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及时将有关信息归集至信用中国(江西)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列尽列”。

(四)夯实属地管理责任。市、县、乡级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18.履行属地职责。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依法依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辖区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需停业整改、解除合同时,属地政府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学校保障应急供餐。

19.推进包保制度。组织市、县、乡级领导干部和村(社区)干部按照层级对应包保学校食品安全。包保干部要按照任务清单履职,督促学校和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及时整改监管部门、主管部门通报的抽检不合格信息等食品安全问题隐患,帮助协调解决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包保责任不替代部门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要素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统筹资金支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对学校食堂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及税收优惠等政策。学校要统筹财政拨款经费、事业收入等资金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按照设施设备配备与学校就餐人数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合理配备或更新食堂设备,确保学校食堂设备布局合理、工艺流程规范。鼓励学校配备快检设备,对食材质量进行筛查自检。

(二)强化考核奖惩。各级食品安全办要充分运用“三书一函”(挂牌督办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和提醒敦促函)制度,督促各方齐抓共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纳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教育督导评估体系、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评议考核体系、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县)评价体系、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平安校园建设)考评体系、民办学校年检等范畴,相关考核结果作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奖惩、晋级晋升的重要参考,抄送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其中,对大中专(技工)院校的食品安全管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招生计划指标的分配因素之一。

(三)强化协调联动。各级市场监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要定期开展风险交流会商,形成学校食品安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主管部门在处理未经许可办学、在外承租园区作为临时办学点问题时,要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学校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员,健全学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制。新闻媒体要真实、客观报道学校食品安全状况,客观公正开展舆论监督。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在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未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未正确履行职责、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检查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时,严禁以口头告知、口头警告代替执法程序或工作流程,否则视同未履职尽责。

2024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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