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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农业农村局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 (泉农规〔2024〕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16  来源: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海洋与渔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具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的通知》精神,共同做好实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海洋与渔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具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的通知》精神,共同做好实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主体

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明确了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质量安全各方责任及可追溯。它要求上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除特别注明外,包含食用水产品,下同)必须持有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等质量安全凭证;食用农产品流通、食品生产环节等对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有查验义务,强化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机衔接。

(一)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开具主体:辖区内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以及农户,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

(二)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查验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二、开具要求

(一)承诺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

(二)合格证应载明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单位、承诺内容、承诺依据、开证日期等信息。其中承诺内容放在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的上部,以醒目方式展示,中部为承诺依据,下部为基本信息,承诺依据要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勾选。

(三)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四)散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以购销同一品种同一批次为单位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实行一批一证,随附农产品流通。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的购货方名称应当按照购货方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名称填写。

(五)酒水、面、粮油、腌菜、肉制品等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无需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开具办法

(一)辖区内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入驻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以下简称“并行系统”),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推动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平台将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信息推送至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

(二)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到乡镇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服务站点、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点或自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应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通过拍照、留存原件或复印件等方式保存至少二年;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分装后销售的,应该依据收取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根据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入驻“并行系统”,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推动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平台将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信息推送至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四、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和进货查验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加强入场查验,对于福建省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通过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查验确认并留存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等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对于省外供货经营户,应当场查验其销售凭证和相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上传到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对于当地农户,应查验其承诺达标合格证或食品安全检测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等产品质量证明的,须进行抽检或快速检测,检测合格方可入市销售。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信息应当上传到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

(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等,应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依法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对平台上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查验。

五、规范展示使用

农业农村部已经明确将实行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管理作为部主办或部省共同主办的全国农业展会参展的前置条件,各地要做好参展生产经营者资格把关工作,重点检查所参展的食用农产品是否有粘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生成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追溯标签,来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的参展产品包装上是否明确标识“产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等相关字样,确保参展推介的食用农产品规范带证。鼓励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首页或产品销售页面明显位置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等信息。

六、建立健全问题通报协查机制

(一)各地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编印送发、张贴《达标合格农产品亮证行动告知书》等形式,开展普法宣传,督促其落实法定主体责任、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推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顺利实施。

(二)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据职责分工,对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的开具、收取、保存、查验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问题通报协查机制。农业农村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通过风险监测、监督抽查等手段,对开具了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开展跟踪检查,发现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附带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问题,应及时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流向信息通报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同时,还应对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推送的农产品流向信息开展比对核查,对未落实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的生产主体、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开展现场核查。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抽查、抽检发现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涉及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农业农村或海洋与渔业部门。农业农村或海洋与渔业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处置。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时移交有权管辖机关查处。相关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5日

附件下载

   QZ00122-0300-2024-000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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