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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关于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进口大豆有关事项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14  来源:商务部
核心提示:为简化相关程序,便利境内主体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进口大豆,根据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和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现就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已上市大豆交易品种,组织开展进口大豆离岸现货交易。用于离岸现货交易的大豆可是自境外直接进口的,或是存放在保税仓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大豆。境内大豆产业链供应链相关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境内主体)可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开展大豆进口业务,并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为简化相关程序,便利境内主体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进口大豆,根据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和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现就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开展大豆进口业务的境内主体,应依法履行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义务。

二、在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交易的离岸现货大豆首次进入保税仓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或进口报关时,持有货物所有权的境内主体可授权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或自行向受商务部委托的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办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备案和信息填报,并应符合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的相关要求。

三、如境内主体仅在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开展大豆离岸现货交易但不进口的,不需要进行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首次进入境内保税仓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除外。

四、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交易的离岸现货大豆在进口报关时,持有货物所有权的境内主体可授权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或自行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并应符合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和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的相关要求。

五、本公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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