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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粮发〔2024〕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14  来源: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核心提示:《山东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已履行相应程序并经省粮食和储备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发布。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

《山东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已履行相应程序并经省粮食和储备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5月9日

(主动公开)

山东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根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我省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承担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等。

第三条  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科学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建立和完善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第四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规划布局,对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市、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并结合实际对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进行布局优化、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急协同机制,推动各类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应急时协同运转,高效完成应急供应任务。

第五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应坚持自愿申报、动员推荐、择优确定、分级负责、逐级备案、动态调整、强化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应急保障企业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守法诚信、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涉及粮食经营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在粮食质量抽样检测中未出现不达标的情况,或不达标的情况已按规定完成整改;

(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生产、储存、运输等相关设施、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五)按规定向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第八条  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原粮和成品粮储存仓库及其配套设施;

(二)应以承担地方事权粮食收储轮换任务为主;

(三)仓库使用面积应满足应急供应需要,区位条件能够较好满足辖区成品粮油储备和运输配送需要,具备一定的运输配送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

第九条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商标注册证书,标签标识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具备较强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和小包装粮油生产能力,具备一定的仓储、运输能力;

(三)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

第十条  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和周转仓容;

(二)配送能力符合应急布局需要,有较成熟的配送资源和渠道;

(三)在应急状态下具备较强的动员调度能力,能够高效定点配送;

(四)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箱式密闭运输车辆及停车场,有必要的转运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

(五)落实商品索证索票制度,配送经营的粮食产品必须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日常运转正常,位于物流配送和居民采购均较为便利的位置;

(二)经营商品应以粮油产品和居民日用消费品为主,销售的商品均应明码标价,包装产品有SC编号,标签标识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具备与经营商品和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营业场所内装修规范,店容店貌整洁,严格执行质量、卫生、消防等管理规定,较小基层网点经营面积不少于20m ,较大示范网点经营面积不少于50m  ;

(四)仓储能力和库房条件应满足应急保供需要;

(五)配备满足经营需要的网络及通讯等设施。

第十二条  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库存;

(二)具备较强的应急调度功能和动员能力,确保在接到应急指令后按时限要求将成品粮油配送至指定位置。

第十三条  储运企业、加工企业、配送中心、供应网点能分别满足仓储、加工、运输、供应企业应具备的应急各项能力细分指标标准(附件1)之一的,即达到相应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能力标准。其中,应急储运企业和应急配送中心细分指标四项:库房仓容、油罐罐容、日运输能力、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应急加工企业细分指标三项:小麦日加工能力、稻谷日加工能力、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应急供应网点细分指标三项:小麦粉设计日供应能力、大米设计日供应能力、食用油设计日供应能力。

第十四条  满足仓储、加工、配送和供应等两种及以上功能指标的,即达到应急保障中心标准。

第十五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标准。

第三章  确定和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备案的主要步骤:

(一)企业申报。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应急工作实际和布局规划,积极组织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要求、有社会责任感的涉粮企业,自主申报特定类型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也可在涉粮企业自愿申报的前提下,择优推荐。

(二)初步审核。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统筹考虑有关条件和标准、粮食应急保障规划布局等,择优拟定本级或推荐为上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三)核查公示。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组织对备选企业的相关条件进行实地查看,也可委托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实地查看。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四)签订协议。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约定权利、责任、义务,并授予牌匾。牌匾应悬挂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

(五)逐级备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录应采取书面方式,逐级备案,并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录入企业信息,逐级提交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应急准备或应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难,督促其落实相关责任、义务,完成应急任务。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动态维护,核实企业信息,及时、准确进行定期更新,并对企业进行动态调整。

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数据的使用,应符合数据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优质粮食工程、“中国好粮油”“齐鲁好粮油”产品评选、粮食风险基金、信贷支持行动等方面,支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发展。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调研活动,了解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困难。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粮食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企业的申报材料,每三年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及能力、应急保障能力及承担应急保供任务情况、配合开展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情况、企业生产资料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情况、应急配套设施设备和参与应急保供意愿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日常调研、检查,有计划地对已签订协议的企业责任义务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同时,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下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经营情况、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培训和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三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保障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等情形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协议,收回牌匾:

(一)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

(二)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

(三)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四)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五)违反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定的;

(六)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

(七)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八)根据自身状况,主动申请退出应急保障企业的。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进入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粮源调度以及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环节有效衔接。

第二十五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平时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保供时应积极承担各项应急供应任务。

第二十六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相关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保护,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向外提供。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应对相关工作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平时应遵守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各项规定,主动接受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出现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重大经营情况变动的应及时报告。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应严格遵守《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在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下,立即行动、履行协议,完成好各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制定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并报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样式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制(附件3)。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的制作和发放,所需费用由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不得收取粮食企业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其他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非企业性质的社会主体,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能力推荐标准

2.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模板)

3.牌匾样式

附件1

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能力推荐标准

级别仓储能力加工能力运输能力供应能力
库房仓容油罐罐容小麦日稻谷日油脂日运输能力自有车辆日小麦粉大米食用
加工加工分装运输能力日供应日供应植物油
能力能力日加工 能力能力日供应
储运配送储运配送  能力储运配送储运配送  能力
企业中心企业中心   企业中心企业中心   
省级500003000050030050010010050060020030010102

备注:此标准为推荐标准,非强制标准。

附件2

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模板)

甲方: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乙方: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完善我国粮食应急保障机制,确保在各类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切实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按照《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认定乙方为山东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并授予牌匾。

(二)甲方鼓励和支持乙方发展,制定扶持政策,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协调有关部门在项目、资金等方面为乙方争取支持。

(三)甲方对乙方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和应急准备情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

(四)在执行应急保障任务时,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

门,为乙方解决粮食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过程中的困难。

(五)甲方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乙方完成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费用开支进行核实、清算和拨付。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政策指导,按照“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完善自身粮食应急保障条件,做好人员、物资以及制度建设等各项应急准备。出现生产经营变动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甲方,配合甲方对自身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和应急准备情况等内容进行调研、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报送粮食生产、加工、销售、库存等信息数据。

(三)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生产经营的粮油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和调度,优先接受甲方征用相关商品和设施,按照甲方下达的指令及时做好粮食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粮食应急保障任务。

(五)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拒不承担应急保障任务或故意不完成应急供应任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协议的终止

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粮食应急保障协议,收回牌匾。

(一)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

(二)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

(三)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四)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五)违反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定的;

(六)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

(七)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八)根据自身状况,主动申请退出应急保障企业的。

四、补充、修改和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

(二)对本协议的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的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三)甲乙双方可协商补充、修改和变更条款并签署补充协议,所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协议的生效

(一)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说明:1. 牌匾大小规格为600*400*25mm,材质为1mm厚不锈钢,面拉丝处理。2.“X(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字体如上,颜色为黑色;“X(省、市、县)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字体如上,颜色为红色。3. 落款为授权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4. 授牌对象为非企业性质的社会主体,授予名称为“X(省、市、县)粮食应急保障网点”。5.是否放置单位标识,以及颜色、大小,可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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