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将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附件1中《协调制度》编码0902.30的原产地标准修订为“(1)从茶叶加工。主要制作工序为发酵、揉捻、干燥、调和;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经修订的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