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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火花技术”发现、评估与培育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农办科〔2023〕1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农业农村部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决策部署,推进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发挥农业科技支撑引领作用,牢固树立科学首创精神,鼓励自由探索,加快建立农业“火花技术”的发现、评估和培育机制,制定本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战略要求,培育支持处于萌芽状态或成长阶段尚未大规模推广,但未来有可能对农业生产和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农业科技成果,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了《农业“火花技术”发现、评估与培育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6月26日

农业“火花技术”发现、评估与培育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决策部署,推进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发挥农业科技支撑引领作用,牢固树立科学首创精神,鼓励自由探索,加快建立农业“火花技术”的发现、评估和培育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火花技术”(以下简称“火花技术”)是指处于萌芽状态或成长阶段尚未大规模推广,但未来有可能对农业生产和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农业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新资源、新装备、新模式等。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负责组织、协调、推进“火花技术”的发现、评估和培育。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农学会负责。

第四条 “火花技术”的发现、评估和培育主要包括成果征集、综合评估、多元支持、跟踪监测和推广示范等。

第二章  征集

第五条  “火花技术”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对解决农业生产技术难题或产业发展“卡脖子”问题,尤其对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等能发挥重要推动作用;

(二)在理论、技术或方法上有一定程度创新和突破,具有较高科学价值、较大应用潜力与发展前景;

(三)经济实用、便捷轻简;

(四)具备潜在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以下成果不列入征集范围: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违规使用相关技术、违背科技伦理或不遵守科学道德规范,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可能造成危害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

(三)获得过或正被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国际合作等经费支持的;

(四)已通过审定或登记的品种、肥料、农兽药、添加剂等;

(五)知识产权权属不清晰, 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第六条  征集范围涵盖农学、土肥、园艺、植保、畜牧、兽医、水产、农业机械装备与工程、农产品质量与加工、资源环境等农业农村学科领域,以及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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