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 地方食品法规 » 正文

重庆市武隆区2024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规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规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论述,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四个最严”要求贯穿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全过程,进一步促进全区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按照“放管服”的总体要求,坚持监督检查以计划为导向,完善联合检查综合执法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增强监督检查能力,提升监督检查绩效,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为全区食品安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突出问题,强化基层基础,不断增强监管合力,力争2024年全区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总体满意度达85分以上,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主要任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任务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检查。2024年日常监督检查对象为全区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获证主体。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食品安全智慧监管”APP规定执行。

(二)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依据市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的专项部署执行。

(三)“双随机”检查。根据我局监管的实际情况,先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库和检查人员库,待市市场监管局具体要求下达后,另行拟定文件开展实施开展“双随机”检查。

(四)检查频次。食品生产环节Ⅰ级风险主体、食品流通环节A级风险主体、餐饮环节Ⅰ级风险主体年度检查不少于1次;食品生产环节Ⅱ级风险主体、食品流通环节B级风险主体、餐饮环节Ⅱ级风险主体年度检查不少于2次;食品生产环节Ⅲ级风险主体、食品流通环节C级风险主体、餐饮环节Ⅲ级风险主体年度检查不少于3次;食品生产环节Ⅳ级风险主体、食品流通环节D级风险主体、餐饮环节Ⅳ级风险主体年度检查不少于4次;学校食堂计划每年检查4次,养老机构食堂计划每年检查3次。

四、工作要求

(一)乡镇(街道)全覆盖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要督促专职监管员严格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安排对本辖区内各类获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全覆盖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新办主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风险评级工作。每季度28日前向区市场监管局下辖片区市场监管所报送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二)片区市场监管所抽查。区市场监管局下辖各片区市场监管所要负责本片区各乡镇(街道)执行监督检查计划情况的抽查工作,抽查比例每季度不低于本辖区本季度监督检查计划总量的5%。每季度28日前向区市场监管局食品一科、食品二科、食品三科分别报送监督检查计划抽查情况。

(三)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区市场监管食品一科、食品二科、食品三科分别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核查工作,核查比例每季度不低于全区本季度监督检查计划总量的2%。各业务科室每季度最后一次党组会向党组汇报全区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核查情况。

(四)强化履职尽责。各乡镇(街道)专职监管员、片区市场监管所、区市场监管局有关监管业务科室在开展监督检查、抽查、核查时,相关检查情况均要及时录入“食品安全智慧监管”APP。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时,已经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处理的,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

(五)强化隐患整治。区市场监管局各监管业务科室、各片区市场监管所要做好与各乡镇(街道)的协调和配合,加大对专职监管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整治台帐,对隐患整改难以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执法处理,直到隐患得到有效消除。每月28日前通过渝快政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隐患整治台账。

 
 
[ 食品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法规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