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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415号建议的答复摘要|关于启动植保立法建设农业强国的建议 (农办议〔2023〕208 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农业农村部
核心提示:农业农村关于启动植保立法建设农业强国建议的答复摘要

宋宝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启动植保立法建设农业强国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家林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晰植物保护工作的权责义务

植物保护与动物防疫、卫生防疫,并称人类三大防疫体系。依法防控病虫危害、依法防疫检疫十分重要。1983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规,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植物保护工作机构等不同责任主体的权责义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植物保护工作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有关技术工作”,“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防治工作予以配合”。《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确立了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责任制度。此外,还建立了重大病虫害部门协作联防工作机制,推动部门联防联控,形成工作合力。

二、关于健全植物保护体系的人才队伍

人才队伍是做好植物保护工作的根本。针对植物保护体系薄弱问题,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植物保护专业机构职责任务,着力强化基层植物保护体系队伍。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农业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此外,还通过多种方式,加大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提升植物保护人才队伍素质水平。

三、关于制定植物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

经过40多年的实践,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在《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规框架下,建立健全植物保护部门规章和标准体系,出台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一批部门规章,依规开展病虫防治、植物检疫和农药管理等工作。截至2022年底,我国植物保护领域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程达到404项。

目前,农业农村部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保护法》列入2023年立法调研计划,组建了立法专班和调研起草工作小组,启动了立法调研工作。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司法部指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保护法》立法进程。

农业农村部

202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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