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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核心提示:废止下列四部法规:一、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二、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三、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四、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5月28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

(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四部法规:

一、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八部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二、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八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十部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三、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四、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09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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