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
现将《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暂行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拓宽推荐性国家标准供给渠道,促进团体标准创新成果广泛应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是指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团体标准,经过一定程序,转化制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活动。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可以按本规定采信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一)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技术内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
(二)由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的社会团体制定和发布。
(三)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实施满2年,实施效果良好。
第四条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原则和社会团体自愿原则。采信团体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采信标准)与被采信团体标准技术内容原则一致,可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