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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湖北省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12  来源:湖北省林业局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变更情况和法律立改废释工作要求,为维护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省林业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省林业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湖北省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林护〔2020〕48号)。废止时间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局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变更情况和法律立改废释工作要求,为维护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省林业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省林业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湖北省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林护〔2020〕48号)。废止时间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湖北省林业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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